公司财务分析报告(2)

2021-06-15财务分析报告

公司财务分析报告3

  我们对小额贷款业务开展了前期调研,就国内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环境、发展态势、运作模式和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了调研,提出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意义以及运作模式、产品设计和风险控制框架。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背景意义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义

  小额信贷(micro credits)是国际上新兴的信贷概念。有别于传统的贷款业务,小额信贷是以低端客户为服务对象,向其提供额度小到可以控制风险的无抵押信用贷款。小额贷款是目前国内使用的概念,按照央行试点方案的定义,单笔贷款额在贷款机构注册资金5%以下的为小额贷款。国内现行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义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xx〕23号))。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背景

  近年来,央行和银监会这两大金融监管机构分别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的一些试行性质的规定,其中央行发布《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xx〕137号),银监会先后发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 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xx〕6号)。20xx年,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xx〕23号)。在此类中央级别的规定之外,一些地方政府也相继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试行规范,如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xx〕76号)。这些中央和地方规定在小额贷款公司试运行方面做了大量尝试,为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正规化、合法化作了铺垫。

  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在各自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取得一些共识。根据银监会、人行20xx年发布的《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xx〕23号),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我国把小额贷款公司定义为“只贷不存”

  的半金融机构,这是与其他国家的一个重要区别。银监会和人民银行本次共同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是国内在开放民间融资的政策方面走出的重要一步。

  近期,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四川省委九届六次全会作出了《关于统筹城乡发展 开创农村改革发展新局面的决定》,其中提出“创新金融服务农村制度。健全适应“三农”特点的农村金融体系,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作为具体措施之一,提出 “大力发展小额信贷,鼓励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各种微型金融服务”,可见小额贷款公司在省内的政策土壤基本成熟。

  (三)国内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态势

  20xx年、20xx年两个中央一号文件都提出要探索建立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增加农村金融供给,解决微小企业和农民贷款难等问题。根据这一要求,20xx年10月,开始在山西、四川、贵州、内蒙古、陕西五省(区)各选择一个县进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由人民银行进行业务指导。其中,四川省在广元市开展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先后有两家小额贷款公司在广元成立。

  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今年相继出台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规定,各地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也纷纷出台,开辟了一条以民间资本“输血”中小企业的合法渠道,小额贷款公司被广泛看好。如在浙江,民间金融发达,率先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小额贷款公司政策出台后,大量民间金融转为小额贷款公司,一是取得合法地位,二是期望政策进一步明朗后向村镇银行转型。如在重庆,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推广,申请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者众多,重庆市金融办已计划在今年10月再审批10家小额贷款公司,把年中的计划指标扩充一倍,即年内将发展到20家。在成都,淡马锡富登公司已设立了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达4500万美元,准备在成都铺开小额贷款业务,并设立分支机构,发展成类似社区银行的模式。

  此外,一些商业银行也相继推出了小额贷款产品,如下表所示。

  表1 部分银行小额贷款产品

  (四)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意义

  一是带动和规范行业发展,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大多以民间资本为主力,国有资本的介入,不但是国有资本在这方面的有益尝试,还可以起到规范行业发展的作用;二是国有资本对十七届三中全会发展“三农”精神的具体执行;三是对传统金融的有益补充,对于活跃地方“三农”、微型经济起到促进作用;四是在经济效益方面具有良好的潜力,根据前期的研究和试点的实践来看,“三农”和微型经济对小额贷款的需求很大,经济效益可期。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模式及特点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

  《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xx〕23号,以下简称“23号文”),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23号文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集团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建议首期注册资本1-2亿元,并引入商业银行作为股东。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

  23号文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运用

  23号文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五)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

  23号文规定,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到当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手续,并向当地公安机关、银监部门、人民银行报送相关材料,接受监督。

  (六)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特点

  小额贷款的服务对象为低端客户,包括农户(农场主)、城市个体户和微型企业。小额贷款公司有以下一些运作特点:

  1、由于服务对象的特殊性,所以一般要求提供无须抵押的信用贷款;

  2、由于是信用贷款,所以额度一定要小到可以控制风险的程度,并适当采用个人担保的方式;

  3、贷款周期灵活,一般较短,常见的贷款周期有3个月-2年。

  4、国际上对小额信贷的额度一般用当地人均GDP的倍数来衡量,其经验是,在农村一般不高于5000元,在城市一般不高于2万元。在实际操作中,鉴于国内城

  市和城市近郊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可适当提高小额贷款额度;

  5、针对小额度的信用贷款,需要有一套不同于普通银行机构的贷款管理模式,手续相对简化以降低操作成本,缩短审批周期;

  6、小额信用贷款的操作成本和风险较高,需要收取可以弥补成本和风险的较高的贷款利息,国内试点年利率一般在16-18%左右;

  7、还款方式一般采取“整贷零还”,还款周期比较短,一般以月为还款周期,以降低风险;

  8、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特殊性,需要在金融监管方面采取相对灵活的政策和做法。

三、小额贷款公司产品设计框架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目标市场

  1、目标客户

  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主要是为统筹城乡服务,服务于“三农”。但在现阶段,由于农村土地流转等一系列具体政策、制度尚未出台,而且与农信社、村镇银行存在一定的市场重合,所以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目标客户群定位于中心城市的零售商、批发商和小型制造企业,以及中心城市近郊的农户、农场主和农村企业。

  表2 小额贷款公司目标客户群

  2、客户限制(黑名单)

  小额贷款公司根据控制风险和成本的需要,设立行业限制,避免与高风险行业的业务往来,如:出租车、旅行社、房地产中介、娱乐业、美容业等。

  小额贷款公司通过信用调查、征信查访等方式取得相应信息后,可以对部分客户作出信用限制,必要时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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