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引咎辞职申请书(2)

2018-07-21辞职申请书

  (1)1999年1月,某副院长往医院弄来900瓶丹参液(16克,250毫升)。每瓶批发价是17.2元,合计是15480元。使用的发票是《邯郸市医药贸易公司同仁堂销售发票》。1999年12月28日,该副院长却让会计把这笔款转入了磁县一个体户谢国庆的帐户上,然后提走。当时,同规格的丹参液每瓶市场零售价不足7元。该副院长获取不当利益1万余元。

  (2)邯郸市某医药有限公司新特药分公司向磁县医院配送的注射用顺铂、卡铂、丝裂霉素、环磷酰胺、依托泊苷、亚叶酸钙、表柔比星、替加氟、异环磷酰胺、紫杉醇、羟喜树碱、澳沙利铂、帕米磷酸二钠、长春新碱、多柔比星、平阳霉素、长春瑞滨等药品,不但不降价,反而比中标价高。特别是“长春瑞滨(10mg/支)”采购价230元,每支高于中标价86元。经医院纪检组和工会监督,现已降到每支120元。据初步计算该药商获得不当得利合计为60162.15元。

  (3)2007年,河北某医药有限公司供给磁县医院的0.5克注射用氨氯西林(石药集团生产),采购价是12.46元/支。每支比中标价高2.16元。比2002年磁县医院的采购价每支高5.46元。截止到2008年6月份,共在磁县医院销售4000支。注射用七叶皂苷钠(10mg/支),中标价是14.20元/支。采购价却是15元/支。在医院共销售2400支(在工会的建议下已扣除该公司10000万元)。

  (4)从河北某医药药材有限公司采购的“注射用琥珀酰明胶”(500ML)每瓶96.8元,高于中标价。初步查出多给该公司660元。

  (5)2008年1月23日以来采购的丹参注射液(安徽天洋生产,250毫升),旧中标价是17.39元/瓶,新中标价是15.8元/瓶。而我们医院实际采购价是20元/瓶。

  (6)违反法律法规从某零售药店采购药品约400多万元。其中采购的注射用脑蛋白水解物(10ml)8822支,每支采购价为38元、36元、16元不等。同规格的脑蛋白水解物中标价为12元/支,给医院造成数以万计的损失。

上一篇:员工辞职申请书下一篇:2月酒店辞职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