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反担保合同10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反担保合同 篇1
合同编号:质押字第__号
质权人:(以下称甲方)
出质人:(以下称乙方)
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荣银桥___年委托字第__号《委托担保合同》(下称委托合同)和甲方与荣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下称贷款人)签订的荣银桥___年保证字第__号《保证合同》的约定 ,甲方作为担保人为乙方向贷款人借款 万元[( )农信社___年借字第__号《借款合同》]提供信用担保。为了保障甲方担保贷款债权的实现,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反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质押反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即乙方与贷款人签订的上述借款合同约定的并由甲方提供信用担保的贷款,数额为人民币 佰 拾 万元。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反担保质押财产:
乙方愿意以其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财产向甲方提供质押反担保,质押财产由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清单》(附后)载明,该《质押财产清单》属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质押反担保的范围:
(一)甲方代为乙方清偿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息、乙方违约金、质押财产保管费和实现贷款人债权的费用等),以及应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的代偿资金占用费。代偿资金占用费以代偿的全部债务为计算基数,从代偿后次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浮动50%计算。
(二)委托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等。担保费按实际担保期限、担保额及担保费率计算。
(三)甲方为实现质押权而产生的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咨询费、差旅费等。
五、质押财产移交日期:
乙方将质物及出质的权利凭证于 年 月 日移交给甲方占有,甲方向其出具接收清单,同时乙方支付给甲方质押财产保管费` 元。
六、其他特约事项:
(一)乙方承担办理反担保合同公证和质物评估、登记、鉴定、保险、保养、保管等涉及的费用,其相关产权证书和全部法律文件由甲方保管。
(二)在本合同签订之前,乙方应办理质物在质押期间的财产保险,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甲方,投保期限要长于担保期限六个月。质物保险的相关单据由甲方保管。质押期间,若质物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乙方同意甲方将取得的保险赔偿金按以下原则处理:
1、由甲方存入指定的帐户;
2、如乙方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甲方将保险赔偿金全部归还乙方;
3、如乙方未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甲方承担代偿责任后,保险赔偿金用于乙方向甲方清偿债务。
若甲方认为所取得的保险赔偿金不足以担保其债权,乙方应在15日内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
(三)质物移交甲方保管后,若非因甲方保管不善出现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情形,乙方应于接达书面通知后15日内提供相应的担保。
(四)甲方承诺妥善保管质物,若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毁损,在本合同终止后15日内由甲方按市价赔偿乙方。
(五)乙方不得隐瞒质物存在的任何瑕疵(如: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质押权等)。
(六)质物及权利质押财产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由甲方收龋
(七)当甲方代偿后而未得到清偿时,甲、乙双方应在甲方代偿后的10日内,协商将质押财产折价处理;在前述约定的10日内双方协商不成的,甲方将按乙方的授权对质押财产予以拍卖、变卖处理,乙方应当积极配合。质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实际价款应当首先清偿甲方(实际价款为拍卖、变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如不足以清偿的,甲方依法就不足部分另行向乙方追偿;质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实际价款清偿甲方后的余款属乙方所有,清偿后15内交付乙方。
(八)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或股东发生变化、与外商合资(合作)、破产、歇业、解散等;
2、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
3、质押财产的权属发生争议;
4、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5、因乙方在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
6、单位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第1项情形应提前七日通知甲方,第2项至第6项情形应在事后三日内通知甲方。
七、本合同终止时,甲方在15日内将质物及其物权凭证交还乙方。
八、违约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违约,应按上述担保贷款金额 万元的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方给对方造成了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的,违约方还应当支付赔偿金。
九、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或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某一条款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荣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同时,应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抄送贷款人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年 月 日
反担保合同 篇2
甲方:xx有限公司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丙方: (乙方提供第三人担保时适用)
地址: 联系电话:
各方经友好协商,特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担保后的反担保事宜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反担保依据及反担保人
乙方与XX市 银行已于 年 月 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编号为 ),甲方依据其与贷款银行的约定为乙方的该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乙方借款本金的75%,即 万元人民币。
为减少甲方的担保风险,乙方愿依据本合同约定提供如下反担保:
(选择一项或两项):
□ 以其自身拥有所有权的实物为甲方的上述担保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形式
(仅限抵押或质押);
□ 提供丙方为反担保人,反担保形式为 (抵押、质押或保证)。
第二条 释义
1、反担保适用我国关于担保的法律规定,反担保人亦即担保法规所称的担保人,
根据选择反担保情况,本合同中反担保人指乙方或丙方或乙丙两方。如无特指,以下所称的担保与反担保为用义语。
2、本合同所称担保期间指本合同有效存续期间,即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3、本合同所称担保财产指对抵押物、质押物及质押权利的通称。
第三条 担保物状况
本合同设定的抵押或质押物情况如下:
1、乙方所有的 ,价值 万元人民币,具体情况详见《乙方提供担保物清单》;
2、丙方所有的 ,价值 万元人民币,具体情况详见《丙方提供担保物清单》。
第四条 保证责任及保证期间
如由丙方提供保证,则保证形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年。
本合同所称主债务指甲方在前述借款合同履行担保责任完毕后形成的对乙方追偿之债务。主债务履行期间为甲方在前述借款合同履行担保责任完毕之日起至甲方向乙方主张追偿权利之日止。
第五条 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全部保证担保范围,甲方凡因履行借款担保及向乙方行使追索权、实现反担保权利而导致的一切支付均在本担保范围之内。诸如借款合同担保范围,含甲方在履行借款担保中代偿或支付的主债权及相应利息(含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所有律师费用;向乙方行使追索权及实现反担保权利的各类诉讼及非诉讼费用等等。
第六条 担保财产的占有、保管、使用及处分
1、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财产依所有权归属由反担保人占有、保管、正常使用,但担保财产的权利凭证正本应由甲方保管。反担保人同意随时接受甲方对担保财产的检查、评估。
2、乙方应妥善保管、保养和维护好担保财产,确保担保财产的安全、完整、有效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3、担保期间,反担保人对担保财产不享有独立处分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反担保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担保财产。含出售、出租、出借、置换、转移、转让、抛弃、隐匿、发包、赠予、再担保、重复担保、托管、以实物形式联营、合作、入股等处分方式。
4、担保期间,不论是否出现不可抗力,如发生担保物价值减少或面临减少、毁损、灭失时,反担保人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负责尽可能恢复担保财产价值。如在30日内无法恢复足担保财产价值,反担保人需另行提供、补足与减少及灭失价值相当的担保财产,并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
5、担保的效力及于担保财产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6、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权单方面以拍卖、协议折价、变卖担保财产等方式处分担保财产:
(1) 乙方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向银行偿付借款本息而使甲方承担或面临承担担保责任;
(2) 反担保人自接到甲方通知履行担保责任届满之日起仍无代偿行动;
(3) 反担保人违反本合同之部分或全部规定;
(4) 反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或面临解体、停业风险,诸如出现严重亏损、企业解散、关闭、歇业、破产、查封、扣押、拍卖、没收及面临重大诉讼、行政处罚等;
(5) 反担保人非法使用担保财产或擅自改变担保财产正常用途。
甲方处分担保财产时,可视情况通知或不通知反担保人。如决定通知反担保人,反担保人需按通知要求无条件配合甲方办理处分担保财产的过户、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七条 担保登记及费用承担
1、依法应当办理担保登记的,在甲方配合下由反担保人负责办妥担保登记手续并将获得的相关登记文件交由甲方收执。
2、反担保人应确保在担保期间担保登记持续有效。
3、如应担保登记机关要求需另行签署申请书、合同等相关文件,若该等文件与本合同不一致者,以本合同为准。
4、有关本合同所涉及公证费、担保登记费、维持费、注销费、律师费、保险费、税收等费用,概由反担保人负担并支付。如反担保人未予支付而可能导致甲方垫付时,反担保人应及时向甲方清偿。
第八条 独立担
保
1、本合同项下设立的反担保独立于借款合同而存在,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也不受借款合同的终止或修改而受到影响。
2、反担保人明白:如甲方同意修改、补充借款合同,甲方无需另行征得反担保人同意,反担保人应按修改后的相关内容承担反担保责任。但甲方未征得反担保人同意扩大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担保范围除外。
3、任何时候,反担保人均不得以甲方未积极行使追索权等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反担保责任。
第九条 声明与保证
1、反担保人向甲方声明:
(1) 反担保人向甲方及银行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等都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
(2) 反担保人不存在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影响甲方接受其为反担保人的下列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