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2)

2021-03-10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 篇3

  摘要:知识产权担保是以知识产权为标的而设定担保的法律制度,体现了现代知识产权资本化的发展趋势,对促进资本流通、提高民商事交易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担保制度尚不健全,其制度价值的充分发挥仍需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化。对此,本文拟从知识产权的制度特点出发,对知识产权担保的担保方式、担保设立问题作简要思考。

  关键词:知识产权 权利质权 担保的设定

  我国《担保法》第79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此规定可知,我国以民事特别法的方式将知识产权担保归为权利质押范畴,且知识产权质押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一、概述

  知识产权担保,指的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知识产权为标的而设立的确保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行为。知识产权担保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一种担保方式,知识产权中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性权利可以作为质权标的。权利质权是供以担保债权实现的权利为标的,出质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无法清偿债务时质权人得以其标的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其创作性的智力成果或其他工商业标记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具有专有性、无形性、地域性等特点。以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为例,署名权是专属于作者的人身性权利,因不能与人身分离对外转让而不具有担保价值,故知识产权中的专属性权利不能为权利质权的标的,知识产权质权实际上是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内容为质押标的而设定的担保。 与一般的动产质权相比,知识产权是一种以无形的智力成果为客体的民事权利,依此设立的知识产权担保在标的、成立及实现方式等方面都存在很大不同。至于权利质权的性质,学界大多持“权利出质说”的观点,认为权利质权在本质上与动产质权并无差异,仅是质权标的的不同,担保法第81条也特别规定,权利质权除适用权利质权的规定外,适用关于动产质权的一般规定。

  二、 知识产权的担保方式

  (一)我国法律对知识产权担保方式的规定

  我国担保法、物权法均将知识产权的担保方式规定为“质押”,当事人双方通过签订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并通过以特定方式转移对知识产权的占有而设定知识产权担保,属于权利质权。民法上的知识产权是以创造性、无形性的智力劳动成果为标的而取得的民事权利类型,与物权不同,知识产权的客体不是能够直接占有和支配的有体物,而是以作品、商品等为载体并由此体现的无形权利,不具有物的客观实在性,故以知识产权质权设定时的“转移占有”是对无形权利的占有转移,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知识产权担保是一种权利质权。

  (二)知识产权担保方式的理论分析

  依大陆法系的占有方式标准,质权与抵押权的根本区别在于担保权的设定是否以转移对担保物的占有。占有是实际控制标的物的一种事实状态,对权利是无法进行实际控制的,不存在对权利标的的转移占有问题,而民法中的“准占有”制度解决了对财产性权利的占有问题,从而通过对权利的交换价值的推定占有而实现权利担保的设定。从各国立法来看,以不动产上的权利设定的担保一般为抵押权,而以债权等其他财产权利为标的设定的担保则为权利质权,同时因某些权利质权在设定方式及实现方面类似于抵押权,也有将权利质权划归抵押权的做法。由此,知识产权的担保形式不应局限于质押。

  以对担保物的转移占有作为划定担保形式的逻辑前提,知识产权担保究竟是抵押还是质押,关键在于知识产权能否适用占有或准占有。第一,知识产权不适用占有。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类精神活动所创造的智力成果,本质上是一种无形的知识财产,无形性决定了知识产权不适用占有。现实中对名画等的占有,实际上是对知识产权的物质载体的占有,属于对物

  的占有;第二,知识产权不一定适用准占有。民法上的准占有制度是推定权利人对特殊对象享有支配、管领的权利,通说即对权利的推定占有。特殊性使知识产权区别于一般权利,其取得、变动和消灭因权利类型的不同又各有不同,知识产权能否适用准占有也不能一言蔽之。如就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须经登记才能取得的知识产权而言,准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被登记公示所取代,不适用准占有以实现转移占有,故以此类知识产权设定的担保不可能是权利质权。

  三、知识产权担保的设定

  依担保法的规定,以知识产权设立质权的,除订立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外,还须向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可见知识产权担保的设定采登记生效主义模式。知识产权是以知识财产为客体的无形权利,知识产权担保无法以现实转移占有的方式公示权利,故担保登记是知识产权担保的公示方式。但将登记作为知识产权担保合同的生效条件,混淆了知识产权变动与知识产权变动原因之间的关系,有悖权利变动原理。笔者认同知识产权担保的设定采登记对抗主义模式的观点,认定知识产权担保时应区分知识产权担保合同与知识产权担保的变动,前者的效力按合同法关于主体、意思表示、标的的一般原理认定即可,而知识产权担保的效力应结合权利变动理论和知识产权的特殊规定判断,登记不应是知识产权担保设立的要件,而应为登记对抗要件,即未经登记的知识产权担保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担保合同 篇4

  不少合同在实际履行的过程中都会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这样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比较好的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那么你知道对于经济合同来讲,其具体的担保形式有哪些吗?请阅读下文进行具体了解。

  担保是法律、法令规定的或者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保证合同履行的方法。合同的担保,是监督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法律手段。

  经济合同的担保的基本形式有定金、违约金、保证、抵押权、留置权等五种。

1.定金

  定金是缔约一方为了证明合同的签订和保证合同的履行,在按合同应给付的款项内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现金。定金是合同成立的法律证据。签订合同时,当事人一方担心对方悔约而给付定金,只要一方交付了定金,证明合同已经成立。凡设立定金的合同,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如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就丧失了定金的所有权,无权要求返还;接受定金的一方违约时,根据对等的原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违约金

  违约金是缔结合同的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一方只要不履行或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不论对方是否因此而遭受损失以及损失的大小,违约一方均应给付对方约定的违约金。如果一方违约所造成对方的损失大于违约金数额时,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所不足弥补的损失。这种违约金是对违约当事人的一种经济惩罚,故又称罚金。只要有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法律事实发生,违约者就应当给付对方约定的违约金,受损害的一方亦有举证的义务,这样可以加强债务人的责任感,从而发挥了合同的担保作用。

3.保证

  债权人与保证人达成协议,签订保证合同,由保证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在债务人无力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债权人有向保证人请求履行或赔偿损失的权利。债权人与保证人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保证人是保证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的第三人。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时候,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有两人以上的,他们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依约定可以保证全部债务,也可保证部分债务。对保证范围没有约定的,应推定保证人对全部债务负保证责任。保证人的责任范围只能小于或等于债务人的责任。保证人履行合同以后,有权向被保证人请求偿还。

4.抵押

  抵押是当事人一方或者第三人为履行合同向对方提供的财产保证。比如,甲向乙借一笔款,甲把自己的一所房子抵押给乙。负有义务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时候,债权人在法律、法令许可的范围内,可以从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这就是抵押权。债权人是抵押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是抵押人。

5.留置权

  留置权是权利人占有义务人的财物,义务人不履行因该项财物产生的合同义务,权利人有留置该项财物的权利。享有留置权的人叫留置权人。比如,当事人一方按照合同规定,保管、承运或者接受对方来料加工的财物,在对方不按期或不如数给付保管费、运输费或加工费的时候,有权留置他的财物。在法律规定的'留置期限内义务人仍不履行合同,留置权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办法变卖留置物,从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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