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宜林地拍卖情况的调查报告(2)

2020-07-04调查报告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宜林地的范围进行了严格的界定,宜林地主要包括:荒山(约占全省宜林地面积的90%以上)、荒地、荒滩。有些地区对限制拍卖的宜林地也做了规定;宜林地的拍卖期限根据立地条件的不同而有所变化,立地条件较好的宜林地如迁西的围山转、平原地区的路、渠、废耕地拍卖期为30年以下,立地条件一般的宜林地拍卖期为30-—50年,立地条件较差的边远山地一般确定为50-—70年;拍卖面积根据本地宜林地资源存量、购买者的治理能力,宜林地的分布特点及村民的意愿由村委会研究决定,一般控制在10--100亩,购买1000亩以上的大户主要分布在承德市。关于拍卖价格的确定,一般由村委会组织有关人员,根据宜林地的立地条件等级、交通条件等确定底价。目前,大部分地区还没有建立宜林地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相对而言,迁西县的做法较为规范,对一般宜林地,由村集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考察,根据治理难易程度、适合栽植的树种、预期效益及群众认可程度等情况确定价格;对拍卖的围山转,由村委会委托县农经部门集体资产评估事务所,根据面积、株数、树势及效益等情况,进行资产评估。拍卖“三荒”和围山转须一次交清拍卖金,并逐年按每亩不低于50元交纳资源使用费。均包到户的围山转,逐年按每亩50-—80元交纳资源使用费,竞争承包的,实行逐年缴纳承包费(含资源使用费)。

  4、不断完善宜林地拍卖政策

  为促进宜林地开发治理,各地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出台了不少切实可行的政策和措施,如围场、滦平、曲周、玉田、唐县、迁西、元氏、赞皇等县都出台了关于加速开发治理宜林荒山、荒地的政策性意见。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1)允许宜林地购买者依法拥有一定的经营自主权,允许继承、转让、租赁、抵押;(2)延长宜林地拍卖使用期限,由原来的30年延长到50年,最长的为70-—100年。(3)购买宜林地可以分期付款;可以

  在拍卖后产生效益前的3-—5年内,免收土地使用费或承包费;可以,依法适当减免农林特产税、土地管理费、耕地占有税、乡村提留等。(4)宜林地拍卖金主要用于宜林地开发的基础或配套设施建设,如在宜林地开发区修路、引水、架电等。(5)各类林业工程项目投资、小流域治理或经济沟建设补助费可直接投资到宜林地购买户。(6)坚持谁购买、谁治理、谁受益;鼓励下岗职工开发治理宜林地的。

  (二)存在问题

  我省宜林地拍卖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表现在:

  一是宜林地开发治理工作进展不平衡。目前全省宜林地面积仍有3000万亩,主要分布在山区。尽管我省在拍卖宜林地,促进开发治理上,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多数地区在治理宜林地上还没有突破,特别是有些山区县,大面积宜林地长期得不到开发治理,难以摆脱贫困落后的状况。

  二是拍卖行为不规范。有些地方存在仗权拍卖现象,拍卖缺少透明度;有的地方拍卖宜林地没有整体方案,没有统一规划和长远打算,拍卖的程序和手续不健全,有的拍卖后没有签订拍卖合同,有的虽然有合同,但合同容很不完善。

  三是宜林地资源的价格评估不科学,评估结果不合法。宜林地拍卖价格偏低的现象普遍存在,有的每亩仅1元。有些地区拍卖合同不合理造成集体资产的流失,形成新的分配不公;有些地方拍卖金管理不善,资金不能及时收回,或收回后管理混乱,没有建立起会计和审计监督机制;有的村干部将宜林地拍卖作为自己以权 谋私,发财致富的捷径。

  四是社会化服务体系仍不健全。群众治理宜林地缺乏技术指导和服务;用于宜林地开发的基础设施不健全;在群众投资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得不到及时的资金扶持或贷款从而限制了宜林地开发治理的进度;宜林地产品销路问题没解决,影响 了开发的资金周转。特别是资金、劳力、资源、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问题。仍是制约宜林地开发的主要问题之一。

  五是宜林地开发后的土地流转机制没有建立,造成农民投入大量资金用于治理之后,短期内难以见到收益,从而给治理者造成新的“经济危机”。

  六是有些地方,为了搞形式,不顾群众意愿,在宜林地拍卖中搞一刀切,将宜林地平均分配给农户,难以达到宜林地治理的预期效果;有些地方为谋取短期利益,存在重拍卖轻治理的问题。

  三、对我省宜林地拍卖工作的几项建议

  为很好地解决上述问题,推动我省宜林地拍卖工作的健康发展,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更新观念,加强领导

  实践证明,通过宜林地拍卖,开拓农村市场,可以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从调查的情况看,宜林地开发存在着巨大的潜力。迁西县有4.5万户农民投资1800万元,购买了15万亩荒山和围山转工程的使用权,通过宜林地治理使该县的板栗产量由83年的700万斤增加到96年的1500万斤,全县417个村靠治理宜林地发展林果实现奔小康,占全县的53%;围场县已经出现了靠宜林地开发脱贫的百万富户(按现有资源估价);由此可见,拍卖宜林地,对增加农村投资和消费总需求,确保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因此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更新观念换脑筋,加强领导和引导,从政策中找出路,从机制上寻动力,因地制宜,把宜林地开发作为振兴本地经济的突破口,切实抓紧抓好。

  2、不断完善拍卖政策,建立竞争激励机制。

  (1)合理确定拍卖承包期。目前导致宜林地长期得不到治理的主要原因是群众担心政策变化。合理确定宜林地拍卖期限,可以消除群众顾虑,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促使其积极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加快治理步伐,尽快形成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

  (2)依法合理地给予购买者经营自主权,允许其在合同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经营,允许继承和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治理成果。

  (3)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减免一定的费税。特别是在宜林地治理的初期产生经济效益之前,减免税费的政策十分必要。因为,目前农民群众的经济实力还很薄弱,治理初期无力负担应交的税费,适当减免,可以促使购买者集中精力投资治理宜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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