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的调查报告(2)

2020-08-17调查报告

  三、对策及建议

  (一)建议统计部门加强对低收入人群基本生活消费支出的抽样调查工作。从目前的工作体系来看,要准确的测算出一个家庭甚至于一个区域的消费水平、人均纯收入等具体能够代表其区域生活状态的数据,不是民政部门能够完成的,只能依靠统计等相关部门。而且这一统计数据不仅仅只用于低保标准的确定,也是标示一个区域的生活水平和状态。因此,从顶层设计上来说,就应该注重财力、效能、刺激、监督、考核等多方面的因素,形成强有力的齐抓共管态势。要争取政府高度重视,加大资金投入,扩大抽查范围和比例,使所公布的人均消费数据能够真正反映出一个区域的消费水平,以保证其参数的可靠性。同时,加强对低收入人群基本生活消费支出的抽样调查工作,为合理制定城乡低保标准提供可靠依据。

  (二)建议城乡低保标准分不同地区按照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比例法来确定,并适当考虑人均消费支出中的“食品、衣着”支出项目。我们对**城区、**市、**县、**县的城乡低保标准与人均消费支出等情况进行了专门调查,通过数据分析,我市大致可以分为四种情况。一是针对**城区,城市低保标准、农村低保标准可以分别按照市州统计部门公布的**城区的城市居民和全市的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35%、30-35%确定;二是针对经济条件较发达地区(**市、**市、**市),由于当地公布的人均消费支出虚高,因此,为确保依据相对可靠,建议参照市州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的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数据,并结合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消费支出中的“食品、衣着”支出项目,合理确定当地的城乡低保标准,原则上可参考**城区的城乡低保标准上下浮动;三是针对经济条件中等水平地区(**区、**县、**县),城市低保标准、农村低保标准原则上可略低于**城区的城乡低保标准或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35%、30-35%确定;四是针对贫困地区(**县、**县、**县),城市低保标准可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35%确定,农村低保标准可以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35%左右确定,但要参考国家扶贫线(2300元/年),国家级贫困县的标准不能高于扶贫线。综上所述,建议城乡低保标准的制定必须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城区以及经济条件较发达地区的城乡低保标准参照市州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消费支出的30-35%确定;一般地区可参照本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消费支出的30-35%确定,且农村低保标准所占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比例要低于城市低保标准所占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比例;贫困地区城市低保标准可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35%确定,农村低保标准可参考国家扶贫线(2300元/年),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35%左右确定。同时,建议在确定低保标准时,除了依据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数据外,还要充分考虑其消费支出项目,不能把所有消费支出项目均列为参考数值,应该对消费支出中的“食品、衣着”进行侧重考虑。

  (三)建议不要过于强调月人均补助水平占低保标准的比例问题。针对省厅提出的“两个不低于”(城市低保月均补助水平应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65%、农村低保月均补助水平应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60%)要求,经过分析,按照目前的低保政策规定,很难达到上述要求。因为补助水平反映的是人均补差水平,按照现行低保政策,要提高补助水平,必须提高补差标准,提高补差标准意味着要提高保障标准,但是提高保障标准后,按照“两个不低于”的要求,补助水平又达不到,而且会导致保障面的扩大,新增的对象享受的补助标准又会拉低所有对象的补助水平,环环相扣,无法达到“两个不低于”的要求,因此建议省厅不要强调补助水平所占比例,要实事求是,严格按照低保政策,按户保障,严格补差,确保低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当然,对于个别特殊情况要特殊处理,比如低收入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病重残人员(须单独立户)。重病重残人员指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精神病、二级(含二级)以上残疾人及患癌症、器官移植、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等重大疾病人员(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已领取退休金人员除外);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含三年)以上,经宗教团体认定、市宗教部门备案、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以单独申请低保。

  关于城乡低保制度实施情况的调查报告

  为促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贯彻落实,提高我市社会救助工作的整体水平,前段时间,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调查组,对我市贯彻落实城乡低保制度情况进行了调查。其间,听取了市政府的工作汇报,并到密水、阚家、大牟家、胶河疏港物流园区进行了实地调研,走访了部分低保户,召开了由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贯彻落实城乡低保制度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市以“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维护民利”作为城乡低保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贯彻落实城乡低保制度,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不断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整体水平,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目前,全市共有14998户、26391人享受低保,其中享受城市低保的有 1795户、3950人,占全市城镇居民人口总数的2%;享受农村低保的有13203户、22441人,占全市农村居民人口总数的3.5%。

  (一)低保工作有法可依,规范化水平逐步提高。为加强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市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城乡低保业务工作规范化管理的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各类救助对象的申报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政策标准、救助对象承诺、违规低保查处等事项,严把入保关口、依法施保。市民政局对于各镇街区每个季度新增低保对象,按30%的比例进行抽查复核,确保低保工作稳步推进。为做好低保扩面工作,市政府成立了低保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下发了《高密市城乡低保清查扩面工作的实施方案》,通过召开调度会、深入基层调研、及时办理群众来信来访等措施,确保了城乡低保清查扩面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使低保户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对低保机关的管理和监督,市政府印制了《低保对象须知》,发放到了每个低保户手中。同时,还翻印了《关于加强城乡低保业务工作规范化管理的具体规定》,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发放,让群众深入了解低保政策。

  (二)审批程序运转有序,低保工作扎实推进。一是入户调查。入户调查核实既是整个低保审批过程的重要环节,也是对低保对象进行规范化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市政府对低保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对特困户、比较困难户和一般困难户分90元、70元、50元三档发给低保金,平均70元,防止了“一刀切”。对家庭收入来源不固定或不易确定的对象每个季度入户核查一次,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不符合的则予以取消。二是张榜公示。对新增或调整的低保对象在报纸和网站上同步进行公示,并把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信息在报纸上进行刊登,接受群众的监督。三是民主审批审核。关于城乡低保制度实施情况的调查报告。农村低保工作,将初审权放到了各镇街区,对于新增农村低保家庭由村居、镇街区或中心社区进行评议、推荐、审核,由各镇街区政府或办事处审批。城市低保工作,由民政部门集中管理,在村居和镇街区评议推荐、审核的基础上,由民政部门逐户进行审核评议。

  (三)低保标准逐步提高,保障力度不断加大。我市城镇低保工作从1997年启动,随着物价指数和消费水平的提高,保障线由每人每年收入低于1000元即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调整为3360元,补助水平从开始时月人均50元逐步提高到目前的平均170元,城市低保基本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农村低保工作从1996年启动,保障线由每人每年收入低于 400元,调整为1400元,补助水平从开始时月人均33元逐步提高到目前的平均70元。财政部门将城乡低保资金作为重点民生保障资金予以优先足额安排,采取直接支付的方式,通过涉农“一卡通”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确保了低保金发放更加安全、透明、快捷。20**年全市预算安排城乡低保资金2043万元,比20**年增加372万元,增长22.3%,是20**年城乡低保金支出的4.2倍。城乡低保标准的逐步提高,低保资金的及时足额发放,为改善城乡贫困群众的生活状况,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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