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老现状调查报告(3)

2018-07-21调查报告

(四)养老保障体系中法律服务保障体系缺失。

  总体呈现的问题有:一是养老服务方面的立法尚不完备,比如作为确定养老机构和入住老人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入住协议(合同),也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在走访中,**市**爱心托老所等机构就因为法律援助缺乏而跟老人家属产生了多起纠纷。二是有关养老的法律法规缺乏量化的实施细则。现有的有关养老的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但是关于子女对老年人的赡养没有明确的量化指标,对子女弃养、虐待老人的惩罚没有明确的规定。三是法律咨询机构缺位、诉求渠道不健全。走访中,一些老人表示自己遇到一些财产分割等方面的困难,也只能找到村里诉诉苦,但是很难从法律专业层面给予帮助。

三、思考与建议

(一)明确责任主体,加大政策扶持。

  养老服务具有公共产品属性,政府必须承担养老的社会责任,发挥主导作用。要创造良好的养老政策环境,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投资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针对我市农村养老现状,政府需尽快根据政府20**年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和《**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出我市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其一,要体现全局性和重点性的统一,加大政府的扶持力度,尤其是对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要有政策倾斜,加快弱势地区养老体系的发展;二是在养老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进行总任务分解,各职能部门根据细分任务强化落实、强化职能部门间的配合。

(二)整合资源,创新养老模式,增加农村养老服务设施供给量。

  针对当前供需矛盾突出的情况,可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一是扩建乡镇敬老院并促进敬老院转型升级。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需求的前提下,积极推进农村敬老院转型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为当地高龄、空巢、留守、失能老年人提供集中养护服务。在走访的乡镇敬老院中,中溪镇已经实行集中供养和代养的结合,但是其他乡镇因为管理和资金问题没有实行代养;二是针对地方财政有限问题,建议多渠道筹集资金,因村制宜建设一条适合地方村的特色养老路子。除努力争取对养老福利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投入相关的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外,建议从彩票公益金增加资金投入,同时,因村制宜探索农村养老新模式,建议学习“金华模式”——建设“日间统一照料、夜间分散居住”的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在财政有限的情况下,如何保障农村养老,他们的基本思路是“保基本”,也就是帮助解决最需要最期盼解决的吃饭、洗衣等日常生活护理。基本做法是:利用村庄现有房屋、闲置校舍、旧办公楼等修缮改建,建设白天统一照料晚上分散回家的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保障高龄、空巢、丧偶、贫困等困难老人的养老需求,对部分没有闲置场所可改建的村庄,采取由中心村统一配餐、统一配送、统一托管的服务形式,来满足老人基本需求。建议**从一些中心村开始试点探索这种运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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