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调查报告(4)

2018-07-21调查报告

  再次,消除偏见,提高农民工子女学校教师的福利水平,加强义务教育师资队伍管理和建设,提高义务教育水平。不必担心农民工大量的涌入城市,会带来城市的不安定。因为根据近些年对农民工的调查跟踪,农民工的流动就业行为是完全理性的,并非盲目的。因为农民工也需要就业的稳定,特别是携带子女的农民工家庭。如果没有稳定的收入和就业条件,农民工很难选择带着妻子儿女饱受颠沛流离。他们在家乡还有一块土地作为他们永久的社会保障和满足温饱的收入条件。作为中国农民还有一个十分眷恋家园的传统。从未来户籍制度改革的方向上看,农民也应该享有这个国家文明和城市文明的正常权利,这是宪法赋予的权利。当然这是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逐步要解决的城乡分割体制的根本矛盾,要有一个历史过程。

  最后,应加快我国现行的义务教育体制的改革,实行城乡公平、地区公平的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首先具有“义务”性质,各级政府有责任和义务来普及和落实这项目标。推进义务教育是关乎国家和民族进步的基础性、全局性和先导性的工作,各级政府应真正落实研究教育均衡发展问题,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确保弱势群体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国家颁布的义务教育法的监督和实施,应是中央政府的事权职责,也就是应由中央政府来解决城乡基本的义务教育经费支出,而不能实行两种国民待遇。因此,应确定中央对于各级地方政府义务教育经费的支出,解决农民工子女的基本教育问题。在过渡期间,政府应对在城市内私立的农民工子女学校的办学条件予以补贴,提供基本的场地,并严格监督不得乱收费,防止增加农民工的负担。 流入地政府应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农民工子女上学的补助政策。这种补助,一方面体现在对学生的补助,另一方面体现在对接纳农民工子女入学的学校的资助。对农民工子女来说,可以以政府财政资助、补贴等形式加以资助,体现“以流入地政府为主”的精神,避免把农民工子女往民办学校一推了之。而在我们的调查发现,45.83%的学校没有设立关于农民工子女的助学金或补助,这是教育部门应当切实做好的一个重要部分。教育部政策与法制建设司副司长孙霄兵认为,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不仅仅是民办教育问题。农民工子女受教育,要由流入地政府负责首要责任。政府要把这些子女安排到公办学校当中,与本地学生一视同仁地接受教育。在政策运用上,当地政府要采取措施积极扶持农民工子女学校,使他们的办学条件达到规定标准,而不能采取达不到标准便取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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