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张家口市城乡低保对象的一封公开信

2018-07-21公开信

  致张家口市城乡低保对象的一封公开信说了些什么呢?和小编一起阅读吧!

  尊敬的全市城乡低保对象:你们好!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低保)是党和政府为了妥善解决城乡贫困人口基本生活困难问题实施的一项惠民工程。多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城乡低保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基本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和“分类施保”,为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保障面的不断扩大,保障对象的增多和就业途径、收入来源的多样化,城乡低保管理工作的难度不断加大,导致了部分“错保”、“漏保”现象的发生,虽然是个别现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

  为了保证低保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低保工作的公信力,全市启动了低保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比对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将按照市政府出台的《张家口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比对操作规程(试行)》,通过与财政、人社、住建、公安、工商等部门共同协作,对所有低保对象及其家庭成员的财政供养,车辆和房屋拥有、社保金和退休金的交纳领取、户籍信息、工商执照领取、银行存款等信息进行比对核查。同时,进一步加大入户调查力度,规范核查、审批和公示程序,维护低保工作“应保尽保”、“应退即退“的良好秩序。从即日起,对于不再符合低保条件而不主动报告,被民政部门通过信息比对查出的低保对象,取消其低保待遇并追回冒领的低保金;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拒不执行的移交司法机关强制执行。

  根据《张家口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低保家庭,将不再符合低保条件:低保对象死亡的;低保对象或其家庭成员有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由财政部门统发工资、收入较为稳定单位工作的,或在高收入行业单位工作的;拥有或长期使用各种机动车辆的(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且未用于客货运营的机动车辆除外);购买、兴建超标准住房(城市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当地人均住房面积2倍及以上的)、非生活用房或拥有2处(含)以上房产的;无特殊情况,申请低保前3年之内或享受低保期间购买商品房(因征地拆迁原因的除外),以及对住房进行高标准装修的;拥有营业执照或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从事有价证券买卖及其他投资行为的等等,以及因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其他情形。

  为了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欢迎全市广大城乡居民凡发现有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如实准确地向县区民政局或市民政局反映,我们将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者保密。

  感谢大家对全市低保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祝大家家庭幸福、万事如意!

  张家口市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中心

  201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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