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卡绿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开信(4)

2018-07-21公开信

  3、我司建材综合市场所租赁的林某忠的2.4万平方米土地并非农用地或种养地,而是“养猪场建设用地”,是建设用地性质,这在汕尾市国土资源局2013年4月5日向陆丰市国土资源局发出的《关于请求核定土地用途的请示的复函》中已经有明确表述,因此林某国投诉我司该市场涉嫌侵占农用地也是个毫无依据的恶意指责。

  2、该综合市场没有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没有任何社会危害,于理于法都应合理保留:

  (一)事实上,现在该综合市场也不是到了非马上拆除不可的地步:

  1、该综合市场现时的存在并不损害他人、集体、国家的利益,其没侵占农用地,没有消防问题、环境问题、堵塞交通问题,其存在也不影响陆丰市的城乡规划。因此让其合理保留,完全是实际可行的。

  2、该综合市场现为陆丰市唯一大型综合建材市场,交易量巨大,该综合市

  场的持续运作,不但关乎到市场里面几百户商铺业主的生计,也关乎到每天在此市场进行交易的众多商家的生计,他们的辛勤劳动不但养活了几千口人,还为陆丰市政府解决了部分就业问题,直接推动了陆丰市经济的发展。如此一个重要的市场,要拆除的话应该慎之又慎,断不可意向而为。

  3、该综合市场为不动产建筑,拆除后再不能复原,如因此造成损失,具有不可挽回性。

  (二)在法律规定上,陆丰市住建局也完全可以中止对该综合市场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陆丰市住建局如对综合市场进行拆除,必定会给当地经济、店铺小商家、我司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而停止执行并不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陆丰市住建局停止拆除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该条规定是对“行政诉讼、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规定的例外适用,现我司已经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陆丰市住建局按照该法律规定应马上停止对该综合市场的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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