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报程序
1、国家级湿地公园申报程序及材料。
(1)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的申请文件;
(2)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及电子文本;
(3)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证明文件及承诺建立机构的文件;
(4)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出具拟建国家湿地公园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以及相关权利人同意纳入湿地公园管理的证明;
(5)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出具拟建国家湿地公园相关利益主体无争议的证明;
(6)拍摄反映拟建国家湿地公园现状的图片及影像;
(7)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申请文件、申报书,以及对总体规划的专家评审意见;
(8)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9)国家林业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并提交考察报告;
(10)申报单位应根据专家实地考察报告组织对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和完善,并报过国家林业局审查备案;
(11)对通过实地论证和国家林业局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家林业局在拟建国家湿地公园所在地进行公示。
2、省级湿地公园申报程序。
(1)由拟建湿地公园所在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建立湿地公园的建议;
(2)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科研和设计人员对拟建湿地公园的区域进行全面的科学考察和实地调查;
(3)根据考察和调查的结果,填写《建立河北省湿地公园申报书》;
(4)申请单位将《建立河北省湿地公园申报书》(封面“申报单位”应该填写当地政府名称)报当地人民政府,并由当地政府签署意见、盖章;
(5)申请单位起草申请文件上报当地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
(6)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就请示予以批复;
(7)当地人民政府起草申请文件上报省林业局审批
(8)省林业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评价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予以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