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年县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2)

2020-07-26工作计划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并轨后,主要面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同时将符合条件的乡镇教师、医务工作者、引进人才等群体纳入保障性住房供应范围。

  第十六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以家庭或单身人士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委托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

  (一)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具有本地城镇户口,且在当地实际居住;

  2.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20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

  3.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或1.5倍(含)以下;

  4.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5.其他条件参照《永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年县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11号)和《永年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调整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准入条件的通知》(〔2013〕105号)执行。

  (二)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

  2.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

  3.在当地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新就业职工父母住房困难且未以家庭申请任何住房保障。

  乡镇教师、医务工作者、引进人才等群体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同时符合上述条件。

  第十七条 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标准,由县政府确定,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率“十二五”期末基本达到20%的要求,以及保障能力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政府产权保障性住房具体程序如下:

  (一)初审。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应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后在所在乡镇、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住房保障部门。

  (二)复审。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转县民政部门。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复审意见,并反馈县住房保障部门。

  (三)公示。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有关资料汇总后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住房保障部门申诉。县住房保障部门对当事人的申诉应及时受理,并核实情况,答复意见。

  (四)登记。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县住房保障部门为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进行登记,纳入轮候分配序列。

  第十九条 城区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产权保障性住房,原则上由用人单位统一为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具体程序如下:

  (一)初审。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予以登记,并对申请人员基本情况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予以担保。将初审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住房保障部门。

  (二)复审。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

  (三)公示。县住房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符合条件的,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住房保障部门申诉。县住房保障部门对当事人的申诉应及时受理,并核实情况,答复意见。

  (四)登记。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县住房保障部门为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进行登记,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第二十条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用人单位自建的保障性住房,由申请人向用人单位直接申请。单位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应与当地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一致。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由单位予以登记、公布,并将审核结果和住房分配结果,逐级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建立住房保障协查机制。民政部门根据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名单,负责对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住建部门负责对住房及购置住房信息进行认定;公安部门负责对家庭成员、居住情况以及购置车辆信息进行认定;税务部门负责对纳税信息进行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险信息进行认定;工商部门负责对投资设立企业的注册信息进行认定;相关金融机构负责对存款、证券、个人保险等信息进行认定;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负责对公积金缴纳情况进行认定。

  第四章 分配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产权保障性住房,由住房保障部门按照低收入家庭与其他申请对象的数量提供保障性住房,实行分类轮候配租,轮候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保障性住房的分类轮候办法和轮候期限,由住房保障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配租户型及面积应与配租对象的人口数量和家庭结构等相适应。

  第二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自建的保障性住房,由产权单位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分配,保障对象及分配情况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备案。有剩余房源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调剂安置本地其他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并由产权单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五条 符合保障性住房承租条件的申请对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配租资格,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分配的;

  (二)虽参加分配但不接受配租房源的;

  (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赁住房的;

  (五)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

  (六)其他放弃入围资格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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