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关于完善监管公开质询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3月15日,保监会网站发布消息,保监会近日印发《关于完善监管公开质询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按照“公开透明、强化披露”的基本思路,充分利用公开质询机制,督促保险公司及相关方提高合规水平。以下是公文小编整理的保监会关于完善监管公开质询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欢迎阅读!
保监会关于完善监管公开质询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7〕22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落实《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强化社会监督,保监会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监管公开质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质询范围
社会媒体关注、涉及公众利益或可能引发重大风险的事项。
(一)公司治理类:包括保险公司股权、股东关联关系、入股资金、关联交易、治理运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等有关问题;
(二)业务经营类:包括保险产品设计、业务模式、销售理赔行为、重大保险消费投诉等有关问题;
(三)资金运用类:包括保险资金举牌、收购、境外投资,以及与关联方之间开展的保险资金运用等有关问题;
(四)监管机构关注的其他问题。
二、质询对象
(一)保险公司;
(二)保险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投资人及其关联方和一致行动人;
(三)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其他利益相关方。
三、质询形式
(一)保监会将质询函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并将质询函发至保险公司。针对保险公司股东等其他法人、自然人的质询函,由保险公司及时转交。
(二)保险公司的质询回复应当采取书面回复的方式,按照规定时限报送至保监会,并在保险公司官方网站及保监会指定网站予以公示。
(三)如被质询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披露可能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损害公司利益的,保险公司应向保监会书面说明情况,经批准可以免予披露。
四、质询要求及责任追究
(一)被质询人应当真实、准确、清晰、完整地回答质询函涉及的有关问题,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被质询人未按规定期限回复,或质询回复存在故意隐瞒或虚假信息等情况的,保监会将其纳入不良诚信记录,并依据《保险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经质询和调查核实,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股东或相关当事人违反监管规定的,保监会将依据《保险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公开谴责、责令改正、限制其股东权利、责令转让股权、限制其在保险业的投资活动等措施。
(四)质询情况纳入保险公司治理评价体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保监会
2017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