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2020-08-12工作计划

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增加物业服务行为的透明度,保障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合法权益,制定了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一、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增加物业服务行为的透明度,保障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定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收费行为。

  三、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四、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质量相符的原则。

  五、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不含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下同)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服务费、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停车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委托服务的业主双方另行约定。

  业主大会成立后的住宅物业及其他类型(含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及开发建设单位未出售的车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七、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非住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费采用包干制形式,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价,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房屋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提供清运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业主无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费。

  停车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为车辆有序停放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价、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停车服务费管理政策及收费标准另文下达。停车服务费管理政策与上述相关规定相矛盾的,以停车服务费专门文件为准。

  八、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费,按规定实行招投标的,开发建设单位在委托招投标前,应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按政府公布的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价确定服务等级及相应的收费标准后进行招投标,并与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及具体收费标准。按规定不实行招投标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公布的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价在合同中确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及具体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相关合同(协议)中需列明与开发建设单位约定的服务等级、服务内容、具体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如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变,由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合同期届满后,物业服务企业仍提供不低于原先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若无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以下简称“双过半业主”)提出异议的,可继续适用原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如要调整收费标准,则必须经过双过半业主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重新约定。

  合同履行期间,物业服务成本因政策性因素或服务项目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动时,如要调整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就物业服务成本变动情况进行公示,并经双过半业主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协商重新约定具体收费标准。

  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费,未产生业主委员会的,采取包干制形式,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买受人就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相关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已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就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十、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同时在物业销售时应明示临时管理规约并予以说明,对物业买受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应予以书面承诺。

  十一、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的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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