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为加快甘肃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出台了《甘肃省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甘肃省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和省政府《甘肃省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6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辆目录》,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及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 甘肃省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补贴资金)是指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对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法人消费者(包括公交、出租、环卫、物流、电力、企业通勤等)和个人消费者给予补贴的专项资金。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买新能源汽车,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不纳入本办法补贴范围。
第四条 各级工信、科技、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全省新能源汽车补贴工作。工信部门负责受理并会同科技、财政部门审核申请补贴材料;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测算、拨付财政补贴资金。
第五条 财政补贴资金管理遵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 财政补贴资金标准及来源
第六条 财政补贴标准按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50%执行,每年年初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委、省科技厅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七条 财政补贴资金由省财政与市(州)及所辖区、直管县财政按1︰1承担,列入同级预算。市(州)与所辖区的分担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八条 中央和省、市、县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50%。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九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的法人消费者向工商登记所在地县(市、区)工信部门提出申请,个人消费者向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工信部门提出申请。
各县(市、区)工信部门应设立新能源汽车服务窗口,受理、审核申报材料,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窗口的设置地点、办公时间、负责人员、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条 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消费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购买的产品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辆目录》,并享受中央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
(二)购车发票开具后三个月内在省内车辆管理所完成注册登记;
(三)法人消费者应在省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个人消费者应有省内常住户口。
第十一条 消费者申请补助时应提供有关机构开具的相关资料。其中:
法人消费者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经销商出具的符合补贴要求的证明及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个人消费者需提供:购买者个人身份证明、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经销商出具的符合补贴要求的证明及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实行按季申报、拨付。
各县(市、区)工信部门会同财政、科技部门在每季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汇总后的申请材料报市(州)工信、财政、科技部门。
市(州)工信部门会同财政、科技部门将各县(市、区)上报的申请补贴材料审核汇总后在每季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省工信委。
第十三条 省工信委收到市级申请补贴材料后,组织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申请补贴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省财政厅根据审核意见,测算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并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下达。各市州、县(市、区)在收到省级补贴资金后,连同本级承担的补贴资金一并发放给消费者。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和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委、省科技厅等部门对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合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市(州)、县(市、区)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级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委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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