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明确擅发广告等处罚事项

2020-08-18工作计划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明确擅发广告等处罚事项

  近日,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出炉,明确擅发广告等处罚事项,下面就随CN人才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内容吧。

  工商总局近日公布《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规定》提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撤销,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规定》提出,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相关规定查处。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撤销,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变更;逾期仍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明确,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报刊出版单位,由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主办单位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二是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三是配有广告从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四是具有与广告发布相适应的场所、设备。

  《规定》要求,广告发布单位应当使用自有的广播频率、电视频道、报纸、期刊发布广告。

  《规定》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一是广告发布登记有效期届满且广告发布单位未申请延续的;二是广告发布单位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三是广告发布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吊销的;四是广告发布单位由于情况发生变化不具备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的;五是广告发布单位停止从事广告发布的;六是依法应当注销广告发布登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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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今日,四川省工商局解读新规指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的,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撤销,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相关规定查处。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变更;逾期仍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还明确,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报刊出版单位,由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主办单位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二是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三是配有广告从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四是具有与广告发布相适应的场所、设备。

  该负责人介绍,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一是广告发布登记有效期届满且广告发布单位未申请延续的。二是广告发布单位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三是广告发布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吊销的。四是广告发布单位由于情况发生变化不具备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的。五是广告发布单位停止从事广告发布的。六是依法应当注销广告发布登记的其他情形。

  此外,该负责人提醒,马上“双十一”即将到来,又是销售旺季。市民或者网友,在日常生活或者网购中要是发现有违反规定的广告商,可以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工商部门将及时进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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