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__年,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董事会任免。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__月__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__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三十一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经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会委托董事会修改。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__份,股东各执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____有限责任公司(章)
年 月 日
格式二: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及章程)。
第二条 公司由XX 为发行人,采取发起设立(或募集方式设立)。
公司注册名称:××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英文名称:
公司注册住所地:
公司经营期限:
第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 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四条 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XX为宗旨。
第五条 公司以XX为企业精神,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努力为社会经济发展争做贡献。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现行股份按照投资主体分国家持股、法人持股、社会公众持股,均为普通股股份。
第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九条 公司股本总数为:××股,发起人共认购××股,占股本总数的××%。
第十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增加资本。公司增加资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
(三)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发行新股。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呈报审报。
第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在下列情况下,经股东大会通过并报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购回其发行在外的部分股份:
(一)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股东转让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尚未上市流通的部分股份可以协议转让,证券交易所依据公司董事会的意见,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第十六条 公司鼓励内部职工持有本公司股份。有条件时可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和推行内部职工持股制度。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按其持有股份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国有资产管理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法人作为公司股东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代表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股份;
(五)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公司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依其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 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五) 公司股东不得退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