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可规定事项

2020-08-22工作计划

有限公司章程可规定事项

  制定有限公司章程有什么事项是规定必须制定的?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有限公司章程可规定事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章程规定事项

  通程《公司法》第25条规定公司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如果股东会认为某些事项必须记载的,也应列入章程之中。

  通程除上述事项外,章程还可依据公司自身需要规定其他事项,且如果法律就该事项有所规定,章程相应规定的内容也具有优先适用效力。其他可以规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1 注册资本总额、缴纳期限

  通程本次《公司法》的修订,最大的变化就是将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了3万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20%的首次出资额最低比例要求,也不要求公司在注册登记时提交验资报告,这些新规定,有利于降低公司设立门槛,减轻设立者的资本负担,降低公司设立的资金、时间成本,总体上极大提升公司的注册成功率,对有创业梦想但资金匮乏的80后、90后年轻人来说,乃制度上一大助力。就注册资本,章程可以规定注册资本总额、缴纳方式、缴纳期限等相关事项,设立者可以依据自身资金现状、公司发展需求等实际情况就上述事项在章程中作出详细、有针对性的规定。

  2验资

  通程鉴于非货币财产可作为有限公司的出资形式,同时新公司法取消了强制验资规定。就股东提供的非货币资产的估价方式,可协商确定,若协商不成,依旧建议聘请专业验资机构来评估财产价值。此种估价方式利于客观估评出非货币资产的价格,打破在出资人之间就非货币财产的'现金价值长期估价不一、协商无果的僵局。

  3股东的权利义务

  通程股东的权利义务是公司章程的核心,股东的很多权利都源自法律规定,但实际中各股东的法律知识水平参差不齐,难以了解其全部的股东权利,故应在章程中将股东的权利一条条细化,让股东对自身享有的权利能全面知悉并理解。尤其对于小股东来说,权利义务规定得越详细具体,未来维权的手段就会更多。

  4股权对外转让

  通程为保持公司资本持有者的稳定性,维护有限公司的人和属性,防止因新股东的加入出现公司管理僵局。可以在章程中作出比公司法的规定更为严格的股权转让条件,比如限制股权转让的金额或转让比例、调高股权对外转让的股东同意人数比例。

  通程此外,对于因特殊原因出现的股权转让,公司章程也必须有所规范,这些特殊原因包括继承、赠与、析产等。章程中应该就因法定原因发生的股权变动后的处理方式进行约定。股份的财产权利当然获得,但身份权利是否可以获得,应具体分析。基于有限公司的人和性,应当由其他股东决定是否可以继承,如果能够继承股权的身份权利的,应当在章程中规定具体处理方式。

  5表决权确定标准和股东分红方式

  通程表决权大小根据公司法规定以股东出资比例为准,如出资额占公司总出资额的30%,股东就享有30%的表决权。但为了增强有限公司的内部决策方式的灵活性和调动各种形式出资方的管理积极性,章程可设立与公司法规定不一样的表决权确定标准。就股东分配方式,也可另辟蹊径,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在章程中约定采取以出资比例为主、其他分红方式为辅的股东分红方式,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

  6公司对外投资或担保的表决程序、决议通过比例

  通程近年来,公司或基于自身融资需要,或出于他人请求,对外担保的情况十分常见,盲目的对外投资或担保,会严重危及公司自有资产的安全与增益,影响公司的稳定与发展。章程可对对外投资和担保的总体数额、单笔投资或担保的限额作出限制性规定,比如规定对于投资在100万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详细调查,撰写项目投资可行性报告。又比如规定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可要求法定代表人提供反担保,防止出现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无果的情形。

  7公司各机构的职权、议事方式、表决程序

  通程除公司法已有规定外,章程可依需要对各机构的职权、议事方式、表决程序增设相关规定,尤其注意赋予各机构更多独特的职权。鉴于我国经济实际中存在中小型民营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而未设董事会之情况,其中一位持资份额最大的股东可能会身兼数职,直接担任执行董事和/或经理,即是股东会成员,又是公司日常管理一把手。如何在章程中明确其职责,既关乎公司的经营能力的提升,又影响公司、小股东利益的维护和发展。针对此种常见情形,章程可对享有多重身份的主体设定明确的职责,尤其要明确其违反公司章程需要承担的责任,同时强化小股东、监事会(监事)对董事/执行董事的监督力度,赋予二者更多的监督职权,防止最大股东利用公司单一的决策机制实施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之行为。

  8公司高管人员

  通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简称公司高管人员,就有限公司而言,公司法明确涵盖的有限公司高管人员限于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高管人员直接在章程中规定。由于高管人员属于章程的适用对象,一旦将公司内部的某些职位规定为高管职位,那么在这个职位上的人就必受章程约束,其日常履职行为将更为规范、高效。故此,章程可将公司财务部门、行政部门、销售部门、采购部门、法务部门(如果有的话)等各部门的首要负责人列为公司高管人员,同时将其具体职责以条文形式列出,明确职责范围,划清职责界限。如此既有利于加强公司对各部门的管理,又有利于防止各部门负责人的擅权行为。

  通程除此之外,公司宗旨、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公司主体消灭后的剩余财产分配等事项,也可在公司章程中约定。

  二、章程适用效力

  对人的效力。章程对公司及其内部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有适用效力,但对普通员工没有法律效力,规制普通员工的日常履职行为依靠的是公司依章程制定的员工管理制度。

  对事的效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可撤销;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会议召集程序与表决方式违反章程的,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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