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

2020-08-23工作计划

第二章强化董事的诚信与勤勉义务

  (八)明确董事会的主要职责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有关公司治理的各种制度安排应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九)建立规范的董事聘选程序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制定一个规范、透明的董事选任程序,以保证董事的遴选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独立。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已经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二十九条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可以采用累积投票制度。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

  (十) 完善董事会的构成

  第三十条董事会的人数及成员构成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保证其能够进行富有成效的讨论,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应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董事会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十一) 规范董事长的兼职

  第三十二条董事长和总经理要明确各自的职责。为有利于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 上市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原则上不应该由同一人担任。如果董事长和总经理由同一人担任,则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至少包括二分之一的独立董事。为了保证董事会能够做出独立于控股股东的客观判断和决策,公司董事长不得由控股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核心领导人兼任。

  (十二)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第三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由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因素的人员担任。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

  第三十四条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选举更换程序、职责、工作条件、在董事会中的比例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三) 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董事会要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决策、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负责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三十七条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制定公司长期发展战略;(2)监督、核实公司重大投资决策。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2)与公司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交流;(3)对内部审计人员及其工作进行考核;(4)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考核;(5)检查、监督公司存在或潜在的各种风险;(6)检查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分析董事会构成情况,明确对董事的要求;(2)制定董事选择的标准和程序;(3)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候选人;(4)对股东、监事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形式审核;(5)确定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第四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制定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并进行考核;(2)负责制定、审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四十一条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十四) 建立健全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应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应该定期召开会议,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事先拟定的议题,董事可以提前提议会议议题。

  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资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完整、真实。董事会秘书要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会议所议事项。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以作为日后明确董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六条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制定明确规则,对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内容、权限应当明确、具体,不得进行概括授权。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

  (十五) 强化董事的诚信勤勉义务与责任

  第四十七条董事应该根据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并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第四十八条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第四十九条董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董事确实无法出席董事会,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按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要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董事会要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及以其他方式作出的承诺。

  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应该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以了解作为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熟悉有关法律法规, 掌握作为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公司对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接受培训的情况应进行披露。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或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对作出该决议负有责任的董事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公司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可以为董事购买董事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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