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的十二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搞好公司职工计划生育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可在行政序列或工会内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职工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三条计生部门根据公司职工年龄、婚育状况和结构,提出公司职工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及经费预算,在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实行计生工作分层负责制,各级领导和主管对本部门、单位的计划工作负有责任,在其目标责任体系中应有计划生育方面的考核指标。
第五条宣传国家和当地政府计划生育的法令、政策,及时发布、传达计划生育的.政策动态。
第六条公司推行计划生育以宣传教育为主,经济和行政奖惩手段为辅。
第七条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宣传计划生育的重要性,教育员工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且男女职工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分析公司婚育状况,区分计划生育的重点对象和目标,进行重点监控。
推行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严格控制生育条例允许的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情况。
第九条掌握公司已婚女职工节育措施情况,坚持杜绝非法生育和超生;发现计划外怀孕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条严格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员工结婚登记手续,以及独生子女登记。不得开口子批准早婚、早育。
第十一条对合法怀孕者,搞好优育优生服务,组织有关的体检、复查和四期保健工作及生育知识普及教育。
第十二条认真落实计划生育的优惠、鼓励措施和待遇:
(1)婚前医学检查和遗传咨询;
(2)发放独生子女费;
(3)报销独生子女入托、入幼儿园费;
(4)帮助联系职工子女入学;
(5)报销职工计划生育费用;
(6)职工计划生育营养补助;
(7)计划生育假期;
(8)节育的例行检查、复查;
(9)组织探望做节育手术员工及产妇;
(10)独生子女在招工中优先录用。
第十三条公司建立育龄员工计划生育档案,并由计生部门负责具体收集、整理、立卷管理工作,按规定制作统计报表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公司对无计划生育的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令进行处罚。处罚措施包括:
(1)生育费用自理;
(2)不享受产假期间照发的工资;
(3)子女托费自理;
(4)收回独生子女证,停止凭证享受待遇;
(5)收回计划生育奖励金;
(6)按超胎数,加收若干倍的计划外生育费;
(7)行政处分;
(8)超生人口不列入分房人数;
(9)不实行计划生育的部门或单位,不得评为先进,应扣除奖金给予罚款;
(10)违反计划生育情况严重的,免除公司职务或予以开除、解聘。
对破坏计划生育的典型,予以公开处理,引以为戒。
第十五条计生部门协助公司安保部或当地公安治安部门(流动人口管理站),对公司流动人口及其计划生育状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计生部门及时与当地计生主管机关、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职工配偶工作单位密切联系,全方位地了解职工及其配偶的计划生育情况。
第十七条主持或协助办理职工计划生育的保险和独生子女的储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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