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将于1月1日起施行

2020-08-23工作计划

《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新颁布的《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相关内容。

  12月11日,记者从省公安厅获悉,《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据《办法》规定,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何为流动人口?根据《办法》解析,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或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居住的人员,但本省设区的市所辖各区常住人口跨区居住的除外。《办法》明确规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居住证一人一证,有效期为五年。

  作为《办法》的亮点之一,新规明确要求,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10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申领居住证。

  此外,根据《办法》规定,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聘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经营管理机构以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等,均应在流动人口入住、聘用及入驻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离开、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也应在10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数百元至数千元不等的罚款。

  需要提醒广大市民注意的是,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时,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应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发放居住证,偏远地区可延长至20日;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居住证持有人住址变更的,或在居住地记为常住户口的,应在1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离开登记居住地市、县范围内不再居住的,应在离开前10日内办理登记证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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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1日,记者从省公安厅获悉,《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流动人口依法享有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和便利。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权益保障、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纳入居住证登记制度,逐步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下列权益:

  (一)依法参与居住地有关社会事务管理;

  (二)依法参加居住地社会组织;

  (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相应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四)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

  (五)获得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益。

  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下列公共服务和便利:

  (一)义务教育;

  (二)求职、就业、失业登记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信息查询、政策宣传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按照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四)国家规定的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健康档案、健康教育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五)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七)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八)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享受与常住人口同等优惠;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和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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