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下月正式实施

2020-08-26工作计划

《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下月正式实施

  近日公布的《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将于下月正式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近日公布,将于4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教育培训、行为规范、考核监督等作出一系列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中直接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办法》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应通过执法资格考试,领取行政执法证。执法资格考试包括通用法律知识考试和专门法律知识考试。行政执法证有效期5年,期满需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由行政执法机关申请换发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人员每3年至少参加1次通用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和测试,每年至少参加1次专门法律知识、执法技能、执法职业道德和纪律的教育培训和测试。教育培训学时和测试成绩,纳入对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内容。

  执法“任性”、违规检查扰民等,将受到暂扣或注销行政执法证的处分。 《办法》明确,应暂扣行政执法证的情形包括,从事执法活动时不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或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非执行执法职务时着执法制式服装进入娱乐场所,或转借、出租、出卖执法制式服装;对行政相对人使用粗俗、歧视、侮辱、威胁性语言等。暂扣行政执法证的期限为30日。暂扣期间,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行政执法机关应安排其参加离岗教育培训。应注销行政执法证的情形包括,受到刑事处罚或开除处分;滥用或超越职权执法,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行政执法职责,造成严重后果;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造成恶劣影响等。

  “协1警”“协管”等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对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城市管理等起到积极作用,但也曾带来“临时工执法”等隐患。 《办法》明确,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可协助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辅助性工作。行政执法辅助人员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由省行政执法机关或设区的市区政府作出具体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考试上岗 基层执法将杜绝“临时工”

  据省级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张敏表示,行政执法人员必须考试上岗。

  据介绍,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必须是正式在编人员通过执法资格考试,领取行政执法证才行。考试包括通用法律知识考试和专门法律知识考试。

  据悉,今后,安徽省的行政执法证将实行资格证和执法证两证合一,有效期为5年。行政执法人员每3年至少参加1次通用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和测试,每年至少参加1次专门法律知识等相关培训和测试。

  关于基层执法“临时工”现象,张敏表示,目前从安徽的情况来看,确实有些基层包括公安、交通、城管等一些行政执法机关聘用了部分辅助执法人员,在即将实施的《办法》里明确规定,辅助执法人员区别于行政执法人员,他们只是为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些辅助性的工作,例如劝导、维持秩序等,同时,也授权省级行政执法机关等,对辅助人员出台一些管理办法。例如合肥市目前已通过了对于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草案。

  四道关卡 整治基层少数粗暴执法行为

  “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威胁性语言,或者作出其他有损行政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对于一些粗暴执法现象,张敏表示,少数行政执法机关,少数行政执法人员,确实存在着粗暴执法的现象,此次《办法》里面,从教育培训、监督考核、投诉举报和责任追究4个方面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管理。

  第一是加强教育培训。“《办法》的第13条到第17条,就专门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包括法律知识、执法技能、执法职业道德等,培训的目的是为了强化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严明的意识,提升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张敏说。

  第二是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张敏透露:“《办法》第25条,强调对行政执法人员要进行自查的考核和年度的考核,而且考核的结果将作为执法人员职务职级调整、交流、奖励、惩戒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是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张敏介绍,《办法》第26条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利,向行政执法人员所在的行政执法机关或者是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或者是政府法制办,进行投诉举报,这些机关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四是健全责任追究。张敏透露,《办法》的27、28条分别明确了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和注销行政执法证件的情形,而且第30条还对纪律处分和刑事责任进行了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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