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公司章程范文
XX 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生产经营管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根据 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XX 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 简称集团公司《章程》、自治区国资委《关于 XX 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实行国 ) 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批复》 (以下简称授权经营书)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作为公司的最高行为准则。
第二条 本公司是原 XX 建工集团 XX 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建工 XX集团 XXX 有限公司、XX 建工集团 XXXX 有限公司的基础上,通过吸 纳 XX 建设国有资产经营公司、XX 建设股份有限公司、XX 市房地产 开发(集团)有限公司、XXX 市路桥经济开发有限公司、XXXX 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等社会法人和 XXX、XXX、XXX 等自然人投资入股而组 建的股份制企业。由集团公司投资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依法纳税。
第三条 集团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本公司承担责任。 本公司以其全部 法人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为规范实施资产经营责任制, 本公司将视经营生产需要设立分 公司和分公司性质的厂、站、供销门市等经营机构。分公司实行内部独立核 算,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并按委托范围承担依法纳税、上缴利润和其他收 益、承担有关代理民事责任。
第五条 本公司经集团公司批准并核定注册资本金后, 依法申办注册登记。分公司经本公司董事会批准, 由董事长签署委托法定代理人及资产经营 责任书后, 依法向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六条 本公司以“质量第一、用户第一、信誉第一”为宗旨,积极探 索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开拓国内外市场,谋求多元化的投资方式和资产经 营责任制形式, 实现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本公司全部法人财产自 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坚持全局观念,立足发展集团整 体优势,增强集团凝聚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条 本公司的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涉。
第八条 本公司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依法建立健全各级党、团、工会组织,充分发 挥党的政治核心作用,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同心同德办好企业。
第二章 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
第九条 公司名称:XX 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 XX 建工集团) 。
第十条 公司住所:XXX 省 XX 市
第十一条 经营范围: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 建筑业投资、 住宅产业项目投资、住宅部品、部件、建材、装饰材料研发、销售;对外贸 易等。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 30000 万元。本公司国家资本金、注册资本金的确定及其增减变动均以集团公司核定批复数额为准。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三条 本公司不设股东会,设立董事会。 董事会行使集团公司授予 的职权,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会由 7~11 名董事组成,其中:十名董事由集团公司按 董事会每届任期委派或者更换, 一名董事为职工代表, 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派连任。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授权本公司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集团公司《章程》及有关决定。实施集团公司和本公司 监事会的决议。 (二)审议董事长提出的本章程修改草案,报集团公司批准。 (三)审议董事长、总经理提出的工作报告并作出决议。 (四)审议并决定公司职能部门、分公司的设置、撤销或调整变更其经 营管理职能。 (五)审议董事长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 工程师、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审计部门负责人任免、聘用或解聘的提名, 报集团公司批复。 审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聘用或解聘应事先商得公司监事会的同意。 (六)根据董事长、总经理的提名,审议并批准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 分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国有资产管理负责人的.任免、聘用或解 聘以及奖惩事项。(七) 研究和审议公司制订的投资决策、 生产经营计划、 劳动工资计划、 财务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并作出决议。 (八)审议公司制订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利润分配、收益收缴和弥补 亏损的方案,以及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审议这些方案计划的执行情况并 作出决议。 (九) 审议并批准公司制订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方案, 审议各职能部门、 分公司签订的企业内部经营目标责任书,审议执行情况的报告并作出决议。 (十)审议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金、发行债券的方案,报集团公司 及有关部门审批。 (十一)研究和审议本公司兼并其他企业的可行性方案,并作出决议, 报集团公司批准。 (十二) 研究和审议本公司合并、 分立、 进行股份制改造、 与外商合资、 联营、承包或租赁、出售转让部分产权,以及解散或破产的方案,并作出决 议,报集团公司批准。 (十三)研究并贯彻执行集团公司董事会、常务董事会、监事会提出的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可兼任总经理) 。董事长由集团公司常务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委派。
第十七条 本公司的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未经集团公司常务董事会 同意,不得兼任集团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营 组织的经营负责人。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经董事长,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或者监事会主席, 或者总经理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并由董事长根据提议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定期或依据提议临时召开的董事会议或扩大会议, 均由董事 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 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 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人员。 董事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董 事,可以书面表述自己的意见。 除监事以外,需要列席董事会议的人员,由董事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