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幼儿园工作规程(2)

2020-08-26工作计划

  三、注重家园共育

  1. 幼儿园的任务,增加“幼儿园同时面向幼儿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

  第三条 幼儿园的任务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幼儿园同时面向幼儿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

  2. 增加“幼儿入园应由成人接送”

  第十三条 ……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

  3. 增加幼儿园对家长公示内容(幼儿健康情况、幼儿食谱、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十九条 ……幼儿园对幼儿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及时向家长反馈结果……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每周向家长公示幼儿食谱,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食品留样。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家长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 增加“幼儿园与家庭和社区资源的共享”

  第三十条 ……幼儿园应当充分利用家庭和社区的有利条件,丰富和拓展幼儿园的教育资源。

  5. 家长开放日制度从“可实行”修改为“应当建立”

  第五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幼儿园与家长联系的制度…..(旧《规程》为可实行对家长开放日的制度。)

  6. 加大了家长委员会参与幼儿园工作的力度

  旧《规程》第五十条 ……家长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工作计划和要求协助幼儿园工作;反映家长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幼儿园组织交流家庭教育的经验。

  新《规程》第五十四条 ……家长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对幼儿园重要决策和事关幼儿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家长的专业和资源优势,支持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工作计划和要求,协助幼儿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交流……

  四、幼儿园管理规范化

  1. 限定幼儿园规模不超过360人

  第十一条 幼儿园规模应当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一般不超过360人(旧《规程》为幼儿园规模“不宜过大”)。

  2. 提高教职工任用标准

  “爱护幼儿”修改为“尊重和爱护幼儿”、“身体健康”修改为“身心健康”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教职工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具有良好品德,热爱教育事业,尊重和爱护幼儿,具有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以及相应的文化和专业素养,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心健康。

  增加“教职员工暂停工作和不得在幼儿园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教职工患传染病期间暂停在幼儿园的工作。有犯罪、吸毒记录和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关于园长(详见新《规程》第四十条)

  增加“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有三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历”;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者任命或聘任。非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幼儿园园长应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修改为“幼儿园园长由举办者任命或聘任,并报当地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关于幼儿园教师(详见新《规程》第四十一条)

  “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修改改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

  增加“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合理组织教育内容,提高丰富的玩具和游戏材料,开展事宜的教育活动”;

  “参加业务学习和幼儿教育研究活动”修改为“参加业务学习和保育教育研究活动”;

  “定期向园长汇报,接受其检查和指导”修改为“定期总结评估保教工作实效,接受园长的指导和检查。”(详见第四十一条)

  关于保育员(详见新《规程》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保育员“还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学历”修改为“并应当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关于卫生保健人员(详见新《规程》第四十三条)

  增加“负责晨检、午检和健康观察,做好幼儿营养、生长发育的检测和评价;定期组织幼儿健康体检,做好幼儿健康档案管理。”

  关于违规行为(详见新《规程》第四十五条)

  “对不履行职责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对不履行职责的幼儿园教职工,应当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

  3. 规范幼儿园经费

  增加“接受普惠性幼儿园,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接受财政扶持的提供普惠性服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办园、集体办园和民办园等幼儿园,应当接受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增加“收费公示制度”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家长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新生入园相挂钩的赞助费……

  将教职工培训费用纳入幼儿园可提留经费

  旧《规程》第四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举办幼儿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者筹措的经费,应保证保育和教育的需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并可提留一定比例的幼儿园基金。

  新《规程》第四十九条 幼儿园举办者筹措的经费,应当保证保育和教育的需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和开展教职工培训。

  增加“建立资产、信息等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的要求”。

  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依法建立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产权登记、信息管理等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

  4. 规范幼儿园管理

  园务委员会从“可建立”修改为“应当建立”

  第五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园务委员会。园务委员会由园长、副园长、党组织负责人和保教、卫生保健、财会等方面工作人员的代表以及幼儿家长代表组成。园长任园务委员会主任……

  增加“加强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七条 幼儿园应当加强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正直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

  增加“建立教研制度”

  第五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教研制度,研究解决保教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增加“依法接受教育督导部门的督导”

  第六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依法接受教育督导部门的督导。

  增加“教师依法享受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第六十三条 ……幼儿园教师依法享受寒暑假的带薪休假。幼儿园应当创造条件,在寒暑假期间,安排工作人员轮流休假。具体办法由举办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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