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仲裁答辩状

2020-08-27工作计划

企业仲裁答辩状范文

  仲裁答辩就是仲裁案件的被诉人为维护自己利益,针对申请人仲裁申请书所列事实和请求,进行答复和辩驳,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企业仲裁答辩状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企业仲裁答辩状范文1

  答辩人(被申请人):广州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董事长

  被答辩人(申请人):某某

  答辩人因与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案号:),依据客观事实与法律规定,提交答辩意见如下:

  一、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履行了支付定金的义务。

  申请人申请称:xxx9年7月14日,申请人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向被申请人支付了五万元定金。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2——银行转账单,xxx9年7月14日给被申请人付款的是“广州市从化太平润财货运站”,根本就不是签订合同的甲方秦柱玉即本仲裁的申请人秦柱玉。

  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x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车合同》,合同的甲方(购车单位)为秦柱玉,身份证号xxxxxxxxxxxx2;乙方为被申请人。故按约申请人即秦柱玉应支付本合同的定(订)金。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也只有合同一方当事人才享有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如第三人广州市从化太平润财货运站自愿代为申请人履行支付定金的义务,应履行告知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在本案中,首先申请人未能证明第三人广州市从化太平润财货运站的支付行为即代表其履行定金义务;其次,如申请人能证明第三人广州市从化太平润财货运站的支付行为实为申请人支付定金的行为,应当告知被申请人并征得被申请人的同意。而申请人及第三人至今未告知被申请人有以上事实。

  直到我司于xxx0年7月15日收到仲裁委送达的仲裁资料及申请人的.证据,仍然没有看到第三人广州市从化太平润财货运站替申请人支付定金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是否履行支付定金的举证责任,显然应由申请人举证。现申请人并无证据证明其本人履行了支付定金的义务。其仲裁请求应予驳回。

  二、第三人广州市从化太平润财货运站向我司支付的5万元不能认定为定金,该5万元的法律性质待定,故本案不能适用定金罚则进行处理。

  如上所述,我司至今没有收到过广州市从化太平润财货运站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证明,证实其支付的5万元是替申请人秦柱玉缴纳的定金,在银行转账单上也无任何秦柱玉的信息。若该款是申请人秦柱玉缴纳的定金,申请人应在第三人付款后持第三人的书面证明来我司开具定金收据,以确认该款的性质。双方在购车合同上对5万元款项也约定不明,一处是写“定金”,一处是写“订金”(见合同第8~9行),因此,在仅有壹份第三人银行进账单,而无其他任何证据佐证的情况下,第三人所支付的5万元不能认定为定金,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由于申请人秦柱玉主张的5万元系第三人广州市从化太平润财货运站所支付,该款的法律性质待定,本案的处理结果与广州市从化太平润财货运站具有利害关系,故我司要求追加广州市太平润财货运站为本案第三人。

  三、被申请人具有履约能力,合同未履行的根本原因在于申请人未能按约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

  双方签订的《x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车合同》第二条约定:“顾客在缴纳定金后,交车之前需付清余款,否则本合同作废,本公司可自行处置本合同商品,定金不予退还”。根据以上合同的约定,被申请人履行交付货物的前提是申请人支付全部货款即305800元,而申请人并没有履行交付全部货款的义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合同的约定,被申请人可以拒绝向申请人履行交货的义务。

  四、申请人主张律师费1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此致

  广州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盖章:

  日期:年 月 日

  企业仲裁答辩状范文2

  答辩人: xxx 计算机有限公司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钟亲元

  对 A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事实与理由:

  向贵会申诉之我公司员工 A,与其解除合同理由如下:

  一、不服从我公司的薪资调整(不同意薪资调整,不愿意重新签订合同)。

  二、 xxx4年4月2日 及 xxx4年7月21日 各记大过一次,同时 xxx4年08月28日 值班时睡觉,造成恶劣影响。见证据目录 1、2。

  根据以上申诉人的综合表现,申诉人 A已经 严重违反我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于是 我公司于 xxx4年10月06日 做出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见 证据目录 3)的决定,提出将与 xxx4年11月06日 与申诉人 A正式终止合同,并已经提前 三十天 通知。按照《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者理由。”我公司完全可以直接通知其解除合同,根本不必提前三十天通知;现已经提前三十天,我公司已经仁义尽至了。

  根据《劳动法》、《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以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我公司做出的决定 合法合理,有根有据。

  关于申诉人提出的加班费,我公司在招聘该员工A时就已经说明并征得申诉人A的同意:其所得的待遇就是按照每天上班12小时,每周工作6天的工作条件相对应的待遇。因此其每个月获得的劳动报酬已经包括了该加班费,也即我公司已经支付了平时和周末的加班费;因此不必另行支付。见证据目录5。

  关于夜班补助,我公司的薪资里显示了“夜班津贴”,也即夜班补助,也就是说平时每个月的该补助已经包含在发给申诉人的薪资中,已经支付,所以不必再支付。见附件 4。

  关于“合同终止补偿金”,我公司根据以上申诉人的严重违反我公司劳动纪律根本不必提前三十天通知申诉人终止合同,何况已经提前了三十天通知,所以不存在《劳动法》、《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我公司需要支付补偿金的情况。

  总之,一句话,敬请仲裁委员会充分考虑我公司之答辩,驳回申诉人提出的所有申诉要求。

  此致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xxx 计算机有限公司

  二○xx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证据目录

  1、我公司于 xxx4年04月02日 和 xxx4年07月21日 做出的《奖惩通知单》,两份;

  2、我公司警卫队长××出具的证人证言,一份;

  3、《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一份;

  4、xxx4年8月的A工资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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