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和监事(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十九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数量超过300家的,可以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应以民主的方式产生,具体办法和名额分配由理事会决定。但会员代表数量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30%,且会员代表数量应当在200家以上。会员代表大会的每届任期可自行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四年。】
第二十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如会长(理事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会长(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会员(会员代表)并告知会议议题。
会员(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监事;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
【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或者罢免的,不列入此条】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 )……………………;
(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商会可自行确定其他的职权,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
年【最长为4年,应与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届期一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须延期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理事人数不得少于7人,但不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如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召集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副理事长)、会长(理事长)、监事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提出常务理事、副会长(副理事长)、会长(理事长)候选人人选;
【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或者罢免常务理事、副会长(副理事长)、会长(理事长)的,不列入此条,表述为选举或者罢免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
(七)根据会长(理事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的聘免;
(八)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的聘免;
(九)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十)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十一)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 )············;
(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商会可自行确定其他的职权,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至少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理事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此款适用于秘书长不是理事会成员的。】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三、四、五、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会员数量在300家以上的,理事数量超过100家的,可以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数量不超过理事数量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不设常务理事会的,无需拟定二十六、二十七条。】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如会长(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常务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秘书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此款适用于秘书长不是常务理事会成员的】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副理事长)、会长(理事长),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常务理事会)当场审阅、签名。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较高公信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一般由企业经营者担任。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的任期 年,会长(理事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的任期应与理事会届期一致。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的数量不超过理事数量的三分之一;如设立常务理事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数量不超过常务理事数量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理事长),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二)热爱社团工作,有自愿服务社团的精神,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三) 在本领域内有较高威望,有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四)在本市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
(五)无刑事处罚记录(过失犯罪的除外)。
【法定代表人可以从商会的实际出发,由会长(理事长)担任,也可由副会长(副理事长)担任,但不得由秘书长担任。】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 )……………………;
(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本条中的第四项为商会法定代表人职权,如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不是由会长(理事长)担任的,则本条中的第四项不作表述,应当另写一条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人选应当有较强的事业心与责任感,熟悉社会组织法规政策及行业知识,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表达能力、沟通能力和创新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五)向理事会提议聘用或辞退各机构工作人员;
(六)向会长(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或办公室、财务部、对外联络部等),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商会应当与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具体内容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分支机构一般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机构一般称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名),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人选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热爱社团工作,原则性强,公道正派,敢于和善于提出意见。
监事由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员单位推荐并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不足3人的可不设监事会,但要载明监事的任期、要求等。】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