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障法》总则释义(4)

2020-08-27工作计划

第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本条是关于政府职责的规定。

  残疾人保障法施行十七年来,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残疾人组织积极发挥作用、协调运作的工作机制。这是由残疾人事业的多领域、跨部门、综合性强等特点决定的。政府发挥主导作用,是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根本保证。

  根据本条规定,政府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四个层面:

  (一)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从20世纪50年代初期制定和实施第一个五年计划至今,我国已经制定和实施了十一个五年计划(规划)(从“十一五”开始,不再称“计划”,而改称“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也可称为国家规划,它阐明国家战略意图,明确政府工作重点,引导市场主体行为,集中体现党和政府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总方针、总政策,是未来五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的行动纲领,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是国家十分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行政层级可分为国家级、省级、县级三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经费不足,是残疾人事业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有了经费保障,残疾人事业才能发展。残疾人事业是一项公益事业,国家应当担负主要责任。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二)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规划和年度计划

  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自1991以来,国务院先后批准实施了四个残疾人事业发展五年计划(规划)纲要。各级地方政府也相应地连续制定了四个残疾人事业发展五年计划(规划)纲要,并且对执行情况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检查,从而确保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等各项事业不断发展。《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中指出,“十一五”期间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目标是:残疾人基本生活总体初步达到小康水平。全面推进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工作,通过实施重点工程,使8300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扶助农村贫困残疾人脱贫,并实施残疾人危房改造工程,改善32万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居住条件。进一步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基本生活。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发展残疾人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切实保障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权利。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得到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残疾人就业规模进一步扩大,就业水平进一步提高。残疾人文化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体育活动得到普及。残疾人事业的法制建设及无障碍环境建设进一步加强,残疾人的权益保障状况持续改善。残疾人组织体系进一步完善,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进一步增强。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残疾人工作机构

  1993年9月,国务院《关于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3]27号)设立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国务院有关残疾人事业方针、政策、法规、规划、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工作;协调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联合国有关残疾人事务在中国的重要活动;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承担,秘书处设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06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更名为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组成单位有教育部、民政部、劳动保障部、卫生部、中宣部、外交部、国家发改委等38个部门和单位。目前,全国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普遍设立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各司其职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将有关的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形成新时期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长效工作机制。

  第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

  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本条是关于残疾人政治参与和表达意见的规定。

  政治参与是指公民试图影响国家政治生活的一切活动。政治参与是现代社会民主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民主政治的基本特征之一。可以说,没有公民参与,就没有民主政治。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本条依据宪法作出了规定。

  《残疾人权利公约》规定,缔约国应当保证残疾人享有政治权利,有机会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受这些权利,并确保残疾人能够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直接或通过其自由选择的代表,有效和充分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包括确保残疾人享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和机会,各级政府采取措施,使残疾人能够不受歧视地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有效和充分地参与处理公共事务,并鼓励残疾人参与公共事务。残疾人参与政治生活有以下意义:

  (1)是实现残疾人政治权利的基本途径;

  (2)可以防止权力滥用;

  (3)可以使政策更加科学和民主;

  (4)能够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残疾人参与政治生活的范围包括: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残疾人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主要途径和方式主要有:

  (1)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参与政治生活:一方面残疾人可以选举能够代表其利益的各级人大代表,另一方面残疾人也可以被选举为人大代表,直接参与国家政治生活;

  (2)通过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度来参政议政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

  (3)通过残疾人组织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4)直接参加政府工作来参与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管理;

  (5)其他途径,如通过信访、媒体等。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只要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就要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主动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是实现立法和决策过程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的重要途径。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残疾人权利公约》也规定,残疾人应有机会积极参与政策和方案的决策过程,包括与残疾人直接有关的政策和方案的决策过程。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建议的权利。本条第三款根据宪法的规定作出了具体规定。其内容包括:

  (1)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主体是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

  (2)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对象是各级国家机关;

  (3)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内容与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有关。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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