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条款(2)

2020-08-27工作计划

  【法定必备条款】第57条 监事

  公司监事会由未持有公司股权的名自然人监事组成,其中包括名职

  工代表,监事会应该有(比例)从事经营、会计、法律专业的监事。股东代表监事由提名,股东会选举产生和更换,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应向监事会办理交接手续。

  注意:

  公司监事中股东代表与职工代表比例具体由公司章程予以规定。对于中小企业,也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一名。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法定必备条款】第58条 监事会主席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法定必备条款】第59条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每年召开次定期会议。所有监事均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并向会议提交提案。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有会议记录。

  第四节 其它

  【必备条款】第60条 董事、监事、高管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勤勉义务是指: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二)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三)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管离职后的年内,不得为与本公司同类业务的公司服务。

  【必备条款】第61条 高管人员的定义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章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必备条款】第62条 公司财务会计年度、半年度报告

  董事会应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日内、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日内完成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及利润分配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财务会计报表附注。

  【必备条款】第63条 公司财务会计月度、季度报告

  董事会应在每月结束后一个星期、每个季度结束后两个星期内完成月度、季度会计报告编制工作。月度、季度会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当期发生的影响财务数据和状况的重大事项的附注。

  第64条 股东财务会计报告的知情权

  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查后,董事会应当将该报告和监事会审查结果以方式送达各股东。

  【必备条款】第65条 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及股利分配

  公司税后利润弥补亏损、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提取利润的 %列入任意公积金后,如果有可供分配利润,经股东会决议可向股东分配红利。

  股东按照(认缴出资/实缴出资/)的比例分取红利。

  公司股东会通过股利分配方案后,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个月内完成股利分配。

  注意:

  股东之间约定不按照持股比例分取红利的,应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必备条款】第66条 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解聘权

  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董事会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日内将审计报告送达各股东和监事会,并将该审计报告提交年度股东会。

  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解聘及报酬事宜,应由股东会普通决议通过,在公司任董事、高管的股东无表决权。

  注意:

  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解聘权一般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第六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必备条款】第67条 公司解散原因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判令解散公司;

  (六)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时,股东享有购买其他股东股权继续经营公司的权利;如果多名股东均有意向购买时,实行。

  注意:

  公司解散原因还可以自行约定。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必备条款】第68条 成立清算组

  除公司合并、分立外,公司股东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负责人由清算组成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公司董事和高管需要向清算组移交公司营业、财务和法律等文件,协助清算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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