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2020-08-27工作计划

2017年山东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山东职业学院2017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以及山东省教育厅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山东职业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职业学院普通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条 山东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山东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要

  第四条 学院全称:山东职业学院,学院代码:12328。

  第五条 学院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六条 学院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学院地址:济南市经十东路23000号。

  第八条 历史沿革:学院前身是成立于1951年的济南铁路机械学校,1958年至1963年曾升格为济南铁道学院,2000年改建为济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2010年更名为山东职业学院。

  第九条 学院概况:山东职业学院(原济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是山东省教育厅直属管理和山东省内独具铁路行业背景的高职院校,2014年被评为国家骨干高职。

  学院位于济南市经十东路23000号,校园占地806448平方米,校舍面积381750平方米。设有城市轨道交通系、铁道机车与机电装备系、铁道车辆与机械工程系、铁道供电与电气工程系、铁道工程与土木工程系、铁道信号与信息工程系、铁道运输与财经管理系、生物工程系等8个教学系,招生专业28个,全日制普通在校生14799人。学院是山东省教育工作先进单位、山东省大学生创业教育示范院校,山东省学生资助工作先进单位、济南市知识产权工作先进单位,连续两次被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授予“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

  学院重视对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拥有一流的实习实训条件,拥有193个校内实验实训室,14个“管理企业化、学习工作化”的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152个校外实训实习基地,其中有国家财政支持的`“电工电子及自动化实训基地”、省财政支持的“数控技术实训基地”等重点项目。学院设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可对48个工种独立开展高级工技能培训和鉴定,为学生毕业并顺利就业、零距离上岗提供了保障。

  学院传承“德育化春雨、润物细无声”的育人风格,重视传统文化教育,成立学生科技、文化社团近99个,结合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形成文化育人与实践育人相结合的良好氛围,学生综合素质和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升。“十二五”期间,学生在各类职业技能大赛中共获得国家级一等奖5项、二等奖7项、三等奖16项,省级一等奖52项、二等奖36项、三等奖37项。至2016年,学生获得的实用新型国家专利达280余项,被授予“济南市知识产权工作先进单位”。

  学院毕业生就业单位主要为全国各铁路局、城市地铁公司、中车集团、中铁各工程公司、国有大型企业专用线等轨道交通行业企业。学院总体就业率保持较高水平。近三年,济南、北京、上海、成都、西安等铁路局(集团公司)在学院累计招聘毕业生达5882人。17届毕业生中,中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四次来校招聘293人,济南、上海、北京、郑州等各铁路局招聘1691人,青岛地铁、济南地铁、苏州地铁等城市轨道交通公司订单班培养加校园招聘两种形式累计招聘482人。截止2017年3月,济南、上海、北京、南昌、成都、太原、兰州、南宁、昆明等铁路局以及中车下属企业、各城市地铁公司等轨道交通企业已接受2017届毕业生2511名。学院积极推行“订单式”培养,2017年学院将继续与济南地铁、青岛地铁、杭州地铁、苏州地铁、宁波地铁、合肥地铁、石家庄地铁、太原地铁、徐州地铁在新生中组建“订单班”,计划人数合计1550人。

  中央财政及山东省政府为学院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投入一亿多元资金,重点扶持师资队伍及实验实训基地建设。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山东职业学院成立以学院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山东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山东职业学院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统招专科批录取

  第十三条 山东职业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四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按照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体制,按考生考试成绩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

  第十七条 录取原则:对于投档进入我校的考生遵循专业志愿优先原则进行录取,考生所在省政策要求必须按照该省录取原则录取的除外。美术类艺术考生按照山东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由高到低录取,非美术类艺术考生按照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录取;优秀运动员,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第十八条 所有专业不限外语应试语种,但所有学生入校后要统一编入英语教学班学习(学校不对非英语语种的学生单独开设语言课程)。

  第十九条 男女生比例,铁道机车、铁道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技术、铁道供电技术、铁道信号自动控制、道路桥梁工程技术专业限招女生比例为10%;铁道交通运营管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限招女生比例为20%;铁道工程技术专业、铁道机械化维修技术只招男生。其它专业没有男女生限制。企业在我院“订单班”的招生性别比例遵从企业要求。

  第二十条 艺术类专业投档原则、录取规则按照《山东省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规定的形式公布。

  第五章 统招专科批录取(地铁“订单班”选拔)

  第二十二条 济南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地铁”)、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地铁”)与我院合作组建2017级“订单班”。高考成绩公布后,根据企业的用人需求、考生分数分布情况,设定面试资格线,资格线上有意进入地铁公司工作的夏季山东学籍考生,可以参加面试和体检,面试和体检合格后,获得面试合格证。获得面试合格证的考生在专科批填报志愿,招生考试院投档后,由学校按照高考成绩由高到低进行录取。

  第二十三条 面试及体检:面试组成员由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成员、济南和青岛地铁人力资源专家与技术人员按一定比例组成,主要结合企业的岗位要求,根据学生的高考成绩、综合素质、面试表现,给予考生公正评价。通过面试的考生,参加由济南地铁、青岛地铁组织的体检环节,体检标准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同时参照企业工作岗位行业健康标准要求。通过面试和体检的考生获得面试合格证。

  第二十四条 招生专业及计划:①济南地铁和青岛地铁站务人员订单班对应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②济南地铁驾驶人员订单班对应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技术专业;③济南地铁和青岛地铁供电维护人员订单班对应铁道供电技术专业;④济南地铁和青岛地铁轨道维护人员订单班对应铁道工程技术专业和城市轨道交通机电技术专业;⑤济南地铁铁道信号及通讯维护人员订单班对应铁道信号自动控制专业和铁道通信与信息化技术专业。招生计划和性别比例设置参照学院与济南地铁、青岛地铁订单协议中的人员数量要求。

  第二十五条 公示及异议处理:通过面试及体检的合格考生名单在学院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结果有异议的考生可以在规定时间(5个工作日)内提出,由校企双方纪委联合成立考生异议处理小组,对考生提出的异议进行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有关考生信息上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第二十六条 填报志愿:参与济南地铁、青岛地铁2017年订单班面试和体检并获得面试合格证考生,必须在专科批填报志愿。

  第二十七条 录取原则:按照高考成绩由高到低进行录取。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体检或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普通高职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的标准。

  我院普通专科(高职)学费标准每人每学年为普通类专业5000元,会计专业4800元,艺术类专业7000元,校企合作办学类专业为9600元,中外合作类专业12000元。

  第三十条 退学学费规定。执行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规定: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三十一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坚持“帮困助学”与“育人成材”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认真实施“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缓资助政策,形成了以生源地助学贷款为主要渠道,以奖、助学金为重要辅助,以勤工助学为主要补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设立了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山东省政府奖学金和优厚的校内奖助学金。建立了融多种形式于一体的学生奖励资助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十二条 具有学籍的普通专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盖“山东职业学院”印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山东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济南市经十东路23000 邮编:250104

  通信地址:山东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

  网址:http://www.sdp.edu.cn

  联系电话:0531—66772211、66772233、66773226、66772188、66772199(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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