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版

2020-08-28工作计划

《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版)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制定了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并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6年9月28日玉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负责、专业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实施;未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部门实施。

  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计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园林、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制定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第六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结合实际,制定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八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市容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商场、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九条 提倡和鼓励居(村)民会议、住宅区业主大会制定维护本区域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规约,动员居(村)民、业主积极参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的环境。

  第十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捐资建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立多元化的投资融资机制,并依法保障投资者、捐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诉和举报的联系方式,依法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将处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和举报人,并为投诉人和举报人保密。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履行职责。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作业。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辖范围划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并与责任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责任范围跨区域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责任人进行业务指导,对其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及道路隔离带、桥梁及其安全保护区的范围,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河流、湖泊、水库、池塘、城市公共排水明渠等城市公共水域范围,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三)城市轨道、隧道、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停车场的范围,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四)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公园、绿地、广场、机场、码头、车站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五)市场、商场、餐馆、旅馆、展览展销会场等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六)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户外广告、邮政信箱、箱式变电间、通讯交换箱、道路窨井盖等设施和空中架设的管线,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七)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人员负责;

  (八)建设工地施工现场和竣工后未移交的场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使用权人负责;

  (九)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所属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十)街道、社区的非市政道路、居民生活区及其附属设施等由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

  (十一)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责任人。

  第十五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规定配备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完好;(二)保持责任区内整洁;(三)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劝说、制止,劝说、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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