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问答

2020-08-28工作计划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问答

  为帮助大家了解更多关于《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是CN人才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问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新修改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2016年5月27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并于同一天发布了公告,也就是说,新修改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6年5月27日起开始施行。

  二、修改《条例》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我省确定了修改《条例》的基本思路:

  一是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授权,进一步调整完善我省的生育政策。

  二是删除不符合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管理措施。删去了关于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以及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等规定,删去了关于对自觉放弃生育第二个子女给予2000元以上奖励的规定。删去了关于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女方应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不符合生育条件怀孕的应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等强制性规定。明确了由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删去了对不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不按规定采取补救措施、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删去了对晚婚晚育者给予奖励假的规定。

  三是结合河南实际,进一步调整完善促进优生优育和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及扶助保障的措施。

  三、《条例》规定的生育政策是什么?

  新《条例》规定的生育政策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一定条件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第三个孩子。

  四、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申请生育第三个孩子?

  《条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

  (一)夫妻双方合计已生育两个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这里“夫妻双方合计已生育两个子女”包括四种情形:一是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二是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三是一方结婚前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四是结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

  (二)经鉴定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生育子女还需要申请办理生育证吗?

  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符合《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生育的,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生育证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目前可以接受生育三个孩子的申请,待省生育证印制后发放。

  六、婚假、产假、护理假是如何规定的?

  《条例》删去了对晚婚晚育者给予奖励假的规定。鼓励公民依法登记结婚。《条例》规定: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3日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截止2016年5月27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没有休完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的可以增加相应假期和护理假,之前已经休完国家规定假期的,不再增加相应假期。

  特殊情况:子女生育后3天死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满4个月流产的,恢复假42天。

  七、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如何规定的?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即2016年1月1日之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夫妻双方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符合规定生育的子女,如系双胞胎或多胞胎,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以后,即2016年1月1日之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八、独生子女父母住院护理假是如何规定的?

  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二十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九、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原来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需要退回吗?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终止享受相关的优惠待遇,注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退回。

  十、违反新修改的《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还要征收社会抚养费吗?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并不是全面放开生育政策。新修改的《条例》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发现违法行为时男方和女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按照《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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