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该司法解释将自2016年4月14日起施行。
关于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批复明确,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尚未就该查封财产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批复规定,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的,应当出具载明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及首先查封债权的相关情况等内容的商请移送执行函,并附确认优先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案件情况说明,首先查封法院应当在收到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商请移送执行函之日起15日内出具移送执行函,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执行,并告知当事人。
批复明确,财产移送执行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在处分或继续查封该财产时,可以持首先查封法院移送执行函办理相关手续。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对移送的财产变价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分配,并将相关情况告知首先查封法院。首先查封债权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应当按照首先查封债权的清偿顺位,预留相应份额。
批复规定,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就移送查封财产发生争议的,可以逐级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该财产的执行法院。共同的上级法院根据首先查封债权所处的诉讼阶段、查封财产的种类及所在地、各债权数额与查封财产价值之间的关系等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由首先查封法院执行更为妥当的,也可以决定由首先查封法院继续执行,但应当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内处分查封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1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修改的有关情况。媒体普遍关注刑事被告人出庭受审“去囚服”,这一外显的司法文明的确值得点赞。
尽管在此之前,最高法院数度放出风声,将“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让被告体面受审,就是对被告人人权实实在在的司法保障,而有些地方法院,如河南高级法院等,在为刑事被告人“去囚服”等体面受审的保障措施上,已经走在了前面。此次最高法院借助修订法庭规则之机,统一推进司法文明与司法礼仪,当是水到渠成之事。
除了让司法文明在法庭规则中彰显,程序公正更是法庭规则的重中之重。此次修订的法庭规则也更加注重了庭审规则的公平。如诉讼权利行使受到平等保护。规则要求审判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平等对待诉讼各方,不歧视或偏袒任何一方。这在刑事诉讼中,亦即强调法官对控辩双方平等对待,不歧视或偏袒任何一方——在中国的司法语境中,歧视主要指向辩方,偏袒主要指向检方。
此次修订也强调了规则面前人人平等。规定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都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司法礼仪。任何人违反法庭规则,都应受到追究。这里的“任何人”,自然包括了被告人、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也包括了出庭支持公诉的检控人员,以及法院的工作人员。
长期以来,中国刑事司法程序深受国家本位主义的影响,优先强调惩罚犯罪,而轻视人权保障。在国家本位的身份自认之下,法官天然倾向检控方,法律界甚至以“刘关张”来形容公检法之间的.“亲密关系”。而在制度设计上,公检法本该是相互制约的“魏蜀吴”关系。也正因为控审两方同属司法官序列,有“国家”身份,在一些手持裁判权柄的法官心中,“控辩平衡”的诉讼理念总难以生长。
我们常把法官比喻为天平,这架天平的两端托盘,就放置着控辩双方。从控辩各自占有的司法资源来看,它们天然不平衡。因为代表国家追诉犯罪的控方在诉讼资源的配置上,有国家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为后盾,而被告人及其律师则只能依靠微弱的个人力量来行使其权利。这种力量的失衡直接影响控辩双方调查取证的能力,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诉讼的走向。如果在庭审中,还不能得到公平对待,控辩的失衡将更趋严重,一架倾斜的天平,也将无以彰显结果的公正。这就是各国司法的制度设计,都格外强调法官中立的根源所在。
新的法庭规则注重对控辩双方的平等保护,强调规则面前人人平等,这些具体的措施无疑有助于校正过去失衡的控辩关系,法庭中立更有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