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旅游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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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旅游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旅游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发展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南昌旅游产业大市建设的若干意见》(洪发〔2009〕24 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资金”是指市扶持企业发展资金中安排的专门用于旅游产业引导、扶持、奖励、宣传、促销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发展资金”管理要建立以旅游绩效为导向的与旅游发展状况、旅游项目建设、旅游宣传促销、旅游企业达标升级挂钩,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各县区做大做强做优旅游产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在本市注册并依法纳税的旅游企业及旅游景区(点)。
第二章 “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及原则
第五条 “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范围:
(一)旅游市场宣传及促销经费;
(二)旅游重点项目开发建设贷款贴息补助;
(三)旅游品牌建设扶持奖励;
(四)旅游发展绩效奖励。
第六条 “发展资金”使用原则。
(一)项目管理原则。通过申请、立项、审核、审批、监督实施、决算等项目管理程序,对“发展资金”使用实施有效管理。旅游主管部门应建立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项目库。
(二)引导激励原则。发挥政府资金对旅游产业投入的引导作用。对旅游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建设的投入,以单位自筹资金为主,财政引导扶持为辅。
(三)突出重点原则。坚持专款专用,避免资金分散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跟踪问效原则。市财政局、市旅游局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发展资金”总额及重点投向项目
第七条 市本级财政安排旅游产业发展资金总额为1600万元;其中:旅游市场宣传促销资金600万元,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1000万元。
第八条 旅游市场宣传促销资金用于开拓国内、国际旅游市场而进行的全市性的旅游宣传策划和市场促销。其使用范围具体包括:
(一)旅游产品开发经费。包括开发整合旅游商品、旅游线路、旅游资源等费用。
(二)城市形象宣传经费。包括国内国际传媒、报刊杂志广告宣传;城市旅游形象大型户外广告宣传;举办重大主题促销推介活动等费用。
(三)旅游境外宣传促销经费。包括赴境外与或当地政府举行小型座谈会;境外中介媒体、境外旅行商的广告宣传;境外旅游产品说明会、业务活动等费用。
(四)旅游宣传品制作费。包括旅游音像制品、旅游宣传画册、旅游导游图、旅游纪念品等印刷、制作费用。
(五)旅游宣传设施购置费。包括购买录音、录像及摄影投影设备等费用。
(六)国际国内参展费。包括参加国际国内旅游博览会、展销会,区域合作交流会所发生的场地租用费、展台制作费、展品运输费、参展人员食宿杂费等费用。
(七)中外媒体记者采访、采风接待等费用。
(八)南昌旅游网站建设费用。
(九)旅游咨询中心建设及管理等费用。
第九条 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用于旅游重点项目开发建设贷款贴息补助、旅游品牌建设扶持奖励、旅游发展绩效奖励、旅游工作专项活动经费。
第十条 旅游重点项目开发建设贷款贴息补助。
(一)贴息范围。贴息资金的支持对象为符合南昌市旅游发展规划总体要求,并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批立项,内部管理规范,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在建旅游项目。主要支持重点旅游景区建设,重点旅游小镇服务设施建设,高星级休闲、度假、商务型酒店建设,旅游企业创新型信息化建设,旅游商品的研发及产业化以及填补我市空白的`创新型旅游项目等。
(二)贴息资金的补助。原则上按项目当年实际银行贷款即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为期一年的贴息,每户企业最高贴息资金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一条 旅游发展绩效奖励。
(一)旅游产业发展绩效奖励。对于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旅游产业大市建设的决策和部署,旅游产业发展支撑体系健全,旅游产业发展成绩突出的县区政府给予奖励;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县区分别奖励10万元、6万元、3万元。
(二)旅游客源招徕奖励。全年地接在昌过夜国内游客5000人次(含)以上的旅行社,按每人次3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全年地接在昌过夜境外游客1000人次(含)以上的旅行社,按每人次2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组织国内包机(游客入住南昌)的旅行社,每架次100人(含)以上,按每人6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组织入境包机(游客入住南昌)的旅行社,每架次100人(含)以上,按每人奖励1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组织专列(游客入住南昌)的旅行社,每趟专列300人(含)以上,按每人3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旅游客源招徕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本旅行社全年纳税总额。
(三)景区接待奖励。对我市各旅游景区的接待游客超过100万人次、80万人次、50万人次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旅游产业品牌建设。
(一)旅行社品牌建设。经国家旅游局评定的全国“百强”旅行社,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二)旅游景区品牌建设。经国家、省、市旅游局新评定的3A、4A、5A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50万元、60万元的奖励;已获得奖励的A级景区,如升级,只奖励两个A级的差额部分。
(三)乡村旅游品牌建设。被首次评为全国、全省“旅游强县、旅游小城镇、农业(工业)旅游示范点”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多级获奖,不重复奖励,按最高奖励标准实行。旅游强县、旅游小城镇的奖励必须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四)旅游商品品牌建设。获得国家、省级奖励的南昌特色旅游商品,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2万元奖励;一种商品多级获奖,不重复奖励,按最高奖励标准施行。
第十三条 旅游工作专项活动经费用于完成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未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的应急的特殊任务。
第四章 “发展资金”申报审批及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旅游局是市级旅游产业发展资金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审核和实施。市财政局是市级旅游产业发展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各地申请我市旅游项目补贴经费和奖励经费的项目单位向所在县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区财政局初审并经当地县区政府同意,报市旅游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后,联合行文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六条 凡是申报国家和省级旅游项目或旅游品牌的单位,向所在县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旅游局审核后,报市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审批上报。
第十七条 在考核年度内若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有重大投诉并经查实负有责任的旅游企业或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不得参与任何奖项的评比。
第十八条 市级旅游产业发展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凡弄虚作假套取市级旅游产业发展资金的,一经查实,市财政全额收回专项资金,并取消今后申请资金的资格。
第十九条 全市 “发展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市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除市级旅游产业发展资金外,有条件的县区也应设立本级旅游产业发展资金,用于支持地方旅游产业的发展。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如与其他扶持政策相重复时,不重复计奖,但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年限暂定三年,由市旅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