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与法律关系
公司章程与法律有什么关系?那么,下面就由CN人才网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公司章程与法律关系,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公司章程的法律属性
(社团法人最高组织规则,体现国家强制与股东意思自治之间之平衡。——究竟应当在国家强制与股东自治之间划定怎样的法律界限,这是一项重大公司法课题,而且要始终与时俱进。)
二、公司章程与公司法律之关系
(只有把握好了这些关系,我们才能做好章程的拟定工作以及正确地进行司法审查与判断)
1、不得排除之方面
(这在中国公司法之中未规定,但实践之中已引发了不少争议等)。那么,哪些为不得排除之规定呢?一般而言(参考美国有关公司法规):
(1)不合理的限制和排除股东知情权
(2)撤销管理层忠诚义务
(3)不合理地降低注意义务
(4)变更开除股东资格的法定情形
(5)变更公司强制清算的相关规定
2、选择设定(在法定幅度和范围内)
(如新公司法15、16条——对外投资与担保)
3、优先适用(在法律准许前提下)
(如新公司法76条——股权继承)
4、任意设定(在不违法情形下)
(如设定管理层更大或更小权利、设定开会及投票等不同规则、设定反并购条款、设定具体分配方式、设定解散条件及清算方法等)
而且,我们在拟定公司章程时,还要把握好公司章程内容的组成问题。即哪些是公司章程应当规定之内容,哪些是公司章程可以规定之内容。我国公司法25条、82条对公司章程应当规定之内容作了规定,但对可以规定之内容未作明确。按照以上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之间的关系来进行处理即可。
三、我国新公司法下拟定公司章程的一些法律空间
——确定法定代表人之种类(13条)
——规定转投资或为他人担保之比例(16条)
——规定出资交纳的期限与比例(28条、94条)
——增减股东会之权利(38条11项、101条6项)
——增减董事会的权限(47条1项)
——增减监事会的权利(54条7项)
——增减经理的权利(50条2项)
——改变表决权数,不按出资比例投票(43条)
——关于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及表决程序()
——关于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及表决程序(49条1项)
——对股权转让条件进行特别规定(72条4项)
——规定股权可否继承(76条)
——规定知情权可查阅的内容(98条)
——受让或转让重大资产作出是否由股东会决议(105条)
——规定是否采取累积投票制(106条)
——规定财务报告送达股东之期限(166条)
——规定可不按投资比例分配与优先认购(35条、167条)
——规定聘用会计审计机构的权利归属(170条)
——规定解散公司之事由(181条1款)
除以上公司法之外,三资企业法等具体规定当然也是我们拟定公司章程的重要参考与来源。
四、还须特别指出的两个问题:
(1)关于公司章程的可诉性问题。答案当然是肯定的。尽管我们还未建立章程效力之诉,但仅就公司章程条款之效力要求法院进行审查,并非不可,事实上这样的诉讼也已经发生过,前面的案例即为例证。处理公司章程的诉讼问题,关键是正确认识私权自治的范围与保障问题。公司法之所以规定对一些权利公司章程可以作出灵活之变通,其法理之根本在于,这些权利均为私权,而私权之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可以处分,也只有在对处分权予以尊重的同时,公司自治、股东自由等方面才能得到较好的体现!
(2)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之法律关系。我国公司法未作明确规定,现实中处理类似案件也缺乏统一标准。通常而言,可以这样把握:两者一致时无争议,可统一适用;但关键是不一致时怎么办?这可能要看发生争议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即是内部还是外部。所谓内部,主要是指股东之间甚至包括股东之受让人及身兼管理层之股东等,对于这些人,股东之间的协议应当更优先适用,而不能仅限于章程;但对于外部关系,主要是那些因信赖公司章程而与公司进行交易之第三人,则公司章程应当优先适用,不能以股东之间的约定而对抗外部法律之关系。简言之,对内股东协议优先适用,对外公司章程优先适用。
附:
自然人独资公司章程样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条 本人保证在申请设立本公司前,在中国境内未曾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承诺在本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前,不再在中国境内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 公司名称:广东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六条 公司住所: 。
邮政编码: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各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五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
第九条 股东姓名: ,住所(址) ,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 ,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万元,实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100%,于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