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医师协会章程

2020-09-06工作计划

广州市医师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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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医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广州市医师协会,英文名称为Guangzhou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英文名称缩写为GZMDA。

  第二条 广州市医师协会是由广州地区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为主,以及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医疗机构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发挥指导、服务、自律、维权的作用,团结和组织医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弘扬以人为本、救死扶伤人道主义的职业道德,维护医师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为人民的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州市卫生局的业务指导以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接受中国医师协会、广东省医师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广东省广州市西华路534、536号首层、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和组织广大医师,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二)实行自律性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

  (三)依法维护医师的合法权益。为使医师的合法权益受到应有的保护,必要时,将提供法律援助。做好正面宣传工作,努力争取社会的理解与支持,营造和谐有序的'医疗环境和医疗秩序,使医师的劳动得到全社会的尊重;

  (四)积极向政府反映医师队伍的合理要求和愿望,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广大医师的积极性;

  (五)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加强境内外的学术交流与技术合作,不断提高医师的技术水平;

  (六)开展业务咨询服务,为会员服务,推介医、药新技术、新成果,创办杂志刊物,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进步;

  (七)开展医学科普教育,推广医学科普知识,反对和批判封建迷信、伪科学;

  (八)关心、帮助农村和基层的医疗卫生工作;

  (九)表彰和奖励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医师以及优秀协会工作者;

  (十)承办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或移交的有关工作;

  (十一)举办与本会宗旨相适应的经济实体。[1]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师,并在广州地区医疗机构连续执业注册满一年或以上;

  (四)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并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单位,可以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四)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医师的职业道德、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七)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州市卫生局审查并经广州市民政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1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或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州市卫生局审查并在广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广州市卫生局审核并经广州市民政局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制定本会发展的中、远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组织制定业务工作计划及内部管理制度;

  (六)处理其他由会长、副会长交办的事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广州市卫生局和广州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及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广州市卫生局审查同意,并报广州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州市卫生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广州市卫生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广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州市卫生局和广州市民政局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2008年11月2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广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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