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体现在哪里

2021-01-01工作计划

《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体现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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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月4日,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李学勇省长于1月6日签署第100号政府令予以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共10章106条,其特点主要体现在:

  一、突出了行政管理方式的创新

  为了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规定》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减少执法层次。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一般由市、县政府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实施。二是创新行政管理方式,针对各类行政活动的不同特点,综合运用多种行政方式,改善行政管理效果。重视柔性管理方式在政府职能转变中的作用,对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特别行为进行了规范。三是根据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探索建立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调处民事纠纷制度,对行政机关处理民事纠纷的行政调解制度进行了规范。

  二、扩大了公众参与程度

  《规定》对公众参与作出如下规定:一是确立了参与原则,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参与行政管理,提出行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行政机关应当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行政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采纳其合法、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二是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程序中,依法享有申请权、知情权、参与权、陈述权、申辩权、监督权、救济权。三是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要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涉及公众重大利益以及公众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四是规定了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和证据,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并采纳其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以及依法举行听证等内容。五是规定了自愿订立行政合同;公众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听从、配合行政指导,行政机关实施重大行政指导,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自愿参与行政调解等内容。

  三、强化了提高行政效能

  一是在总则中确立了效率原则,规定“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应当遵守法定期限或者承诺期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高效、优质服务。”二是在理顺行政关系、防止推诿扯皮、提高整体行政效能方面,规定了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管辖争议解决、行政委托、行政协助等内容。三是为了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现象,对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行了规范,规定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联合执法、一个窗口对外和并联办理等制度。四是为了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对行政执法程序和期限进行了专门规定。行政执法程序除了规定普通程序,还规定了简易程序作为例外。简易程序是在法定的特殊情况下,所采取的比普通程序更简便,更经济、更便捷的程序,以达到提高行政效率的目的.;期限制度规定了当场办理、法定期限、承诺期限等具体制度。

  四、建立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和规则

  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由政府行政首长启动或者由政府分管负责人、政府部门以及下一级政府提出,经政府行政首长确定后启动。然后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者由政府行政首长指定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和合法性论证,必要时进行成本效益分析。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依法应当听证的,以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公众重大利益或者公众对决策方案草案有重大分歧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进行归类整理,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以适当的方式说明理由。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在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前,决策方案应当交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并作出决策。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经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后,由行政首长决定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者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由行政首长作出决定。决策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结果。

  五、确立了公众建议制度

  我们根据政府管理创新的需要,对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律制度中的“公民陈情”制度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借鉴其经验在《规定》中确立了公众建议制度,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建议的情形和方式,同时明确行政机关对公众建议予以处理的规则以及相关告知义务。

  六、加强了对行政程序违法行为的监督

  为了确保《规定》有效实施,《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加强政府层级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完善政府层级监督机制和方式。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应当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加强专门监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明确了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及时纠正行政程序违法行为。行政机关行政程序行为违法的,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或者依申请自行纠正。行政机关不自行纠正行政程序违法行为的,由监督机关依照职权分别作出责令补正或者更正、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违法或者无效、撤销等处理。此外,完善了投诉举报制度,加强了对群众投诉举报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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