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其职权职责如下:
(一)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主持管理会务,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合同与文件;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执行委员会会议;
(三)检查督促各项决议的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四)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处、内设部门的负责人;
(五)管理并监督财务工作,对资金安全与合理使用负责。
第十九条 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本会设执行会长4至6名,执行会长协助会长分管会务工作,出席执行委员会会议并参与会务决策。执行会长在轮值期间主持本会日常会务工作,组织安排各项宗族活动。
本会设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执行会长安排的各项工作并协调各片区的宗族事务。
本会设理事若干名。理事在会长和执委会领导下,按照理事会分工,负责办理具体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 本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主持监事会工作,执行监督职责;列席理事会、执行委员会会议并联署会议纪要。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名,其职权职责如下:
(二)带领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向会长负责并汇报工作;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内设机构开展会务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决定日常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会长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各若干名。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对本会重大决策有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荣誉会长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德高望重;
(二)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及影响力;
(三)对宗亲组织和宗族事务有特别功德,做出过重大贡献。
名誉会长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及影响力;
(二)对宗亲组织和宗族事务有一定贡献。
荣誉会长、名誉会长由执委会提名,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聘任。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高级顾问和顾问各若干名。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副处(县、团)级以上的国家公务员;
(二)为本会和社会作出过重大贡献并享有良好声誉的企业家;
(三)为宗祠和宗族事务作出过重大贡献,在族中享有崇高威望的族长、乡贤;
(四)德高望重、一贯热心本族事务的退休老领导。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的提名。
首届理事会理事(含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会监事(含监事长)由筹备组提名,其他各届则由上届理事会提名。
第二十五条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和监事长、监事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必须具备本会的会员资格;
(二)遵纪守法,具备以身作则、廉洁奉公的良好素质;
(三)热爱家族工作,对xx宗族文化有一定的研究,有一定的文化素养和处理家族事务的经验;
(四)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并有一定的任职经历和威望;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会长、监事长的罢免。
会长在任职期间不能有效履行其职责,或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对xx大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名誉损毁的,以下人员有权提出罢免会长的提议:
(一)经理事会四分之一以上(含)理事联名提议;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含)荣誉会长和名誉会长联名提议;
(三)监事会全体监事联名提议。
上述议案提出后,应在一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特别会议,罢免会长的特别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经超过到会半数会员或会员代表同意,可罢免和补选会长职务。
监事长在任职期间不能有效履行其职责,或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经四分之一(含)以上荣誉会长和名誉会长联名提议,可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特别会议,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过半数通过,可以罢免和补选监事长。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五章 日常工作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会办事机构应做好如下工作:
(一)组织各种研讨会、交流会;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计划安排,抓好资金筹集与管理工作,发动和接受族贤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
(二)弘扬族风,大兴孝心,广泛宣传,大力引导,积极倡导文明祭祀、文明拜祖活动。
(三)协调与地方政府的关系,积极参与地方史志研究和文物普查保护等活动,取得政府的支持与帮助。
(四)加强对xx祖坟、祠堂、双凤井等文物古迹的巡查、保护工作。
(五)负责编辑本族族谱、历史事迹及族志会刊、登记族人大事,对相关事迹等立册登记存档等工作。
(六)处理家族内部纠纷,化解家族内外矛盾。
(七)设立扶危、助贫、奖学金等扶助制度。
(八)加强本会同别姓宗系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开展各地宗族之间的调查并登记入档、开展文化交流活动,增进宗族情谊。
第二十九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履职要求
(一)理事会成员应以身作则,秉公办事,自觉接受族人的监督。如个人擅自操作,属个人行为,与本会无关。
(二)本会工作人员有责任履行好岗位职责,服从上级工作安排,主动接受监督。
(三)本会工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违反本章程规定、损害xx大宗利益和声誉的指令,并有权向监事会举报。
(四)秘书长应协助会长协调管理好本会各办事机构及工作人员,努力提高工作人员工作质效。
(五)本会工作人员一律不领取固定薪酬。
第三十条 外部活动
1、 宗亲活动:各支派(村落)祠堂举行属于宗亲事务的庆典活动而邀请本会的,收到书面请柬后,由会长决定指派人员出席并赠送礼品等,差旅费用由本会支付。
2、 凡邀请xxxx宗亲会并以宗亲会名义出席的各种活动,应事先征得会长的同意。若未经同意,不得擅自以本会的名义自行组织参与。
3、 凡理事会成员以个人或其他组织名义出席各种活动的,其一切费用自理,本会不予报销。
第三十一条 祭祀管理制度
祭祖是尊崇祭拜祖先亡灵、维护宗法制度、增强宗族乃至整个社会凝聚力的一种传统习俗。传承并严格规范祭祀礼仪,突出祭祖的主题和目的是宗亲会的职责和义务。
(一)xxxx大宗的祭祀遵照传统惯例固定为每年农历三月初九。如遇特殊情况或不可抗拒原因需改期的,由理事会另行择日祭祀并予通知。
(二)祭祀活动由理事会统一组织举办,在每年祭祀日半个月前召开预备会议,研究祭祀的相关筹备工作,商讨各项事宜,详细列出项目开支标准,设定活动规模,具体分工落实到位,并由理事会秘书组印发请柬(通知)。
(三)祭祀活动所需费用原则上由理事会统筹安排,各支派(村落)的'集体或个人祭祀礼金,均由各支派(村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安排,原则上不强行摊派。凡以个人名义出资300元以上(含300元)者均视为捐资,刻石铭记;出资300元以下者,一律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并在祠堂保存备查。
(四)为有效筹集祭祀和祖坟维护等宗族活动经费,鼓励宗亲拥跃捐款,在祭祀活动时可安排捐款多或有突出贡献的宗亲上头柱香。
(五)xxxx大宗配备2名宗祠管理员,负责宗祠的日常维护管理和祖坟巡查工作。宗祠管理员可专职或采取轮值制。宗祠管理员须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家族观念强,人品操守好,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族人办事,愿意为族人服务。理事会每年给宗祠管理员发放固定的薪酬,以鼓励、调动管理员工作积极性,更好地为宗亲服务。
宗祠管理员主要职责如下:
(1)宗祠、广场及周边环境卫生;(2)每月初一、十五宗祠烧香;(3)宗祠广场及周边绿化的管理(含广场新种绿化树木、花草浇水等);(4)宗祠附属鱼塘的管理;(5)宗祠门匙保管及开门、锁门管理;(6)外地回祠宗亲的联络与接洽;(7)双凤井和祖坟的巡查与管理;(8)祠堂建筑、文化展品和周围配套设施的安全隐患的排查;(9)与宗祠及xx宗族事务相关的其他各项工作。
宗祠管理员如不能履行其职责,或因工作失职而给宗祠及xx宗族事务造成损失的,要给予处罚,并扣发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