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基本业务规范
第十九条【协议签署】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服务机构应当依据基金合同签订书面服务协议。协议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收费方式和业务费率、保密义务等。除基金合同约定外,服务费用应当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支付。
第二十条【备忘录签署】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服务机构、经纪商等相关方,应当就账户信息、交易数据、估值对账数据、电子划款指令、投资者名册等信息的交互时间及交互方式、对接人员、对接方式、业务实施方案、应急预案等内容签订操作备忘录或各方认可的其他法律文本,对私募基金服务事项进行单独约定。其中,数据交互应当遵守协会的相关标准。
第二十一条【公平竞争】服务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当执行贯彻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各项规定,设定合理、清晰的费用结构和费率标准,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收费标准提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基金财产安全】服务机构应当对不同的基金财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财产。
第二十三条【风险防范】服务机构应当具备开展服务业务的营运
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审慎评估私募基金服务的潜在风险与利益冲突,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制度,有效执行信息隔离等内部控制制度,切实防范利益输送。
第二十四条【基金服务与托管隔离】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被委托担任同一私募基金的服务机构,除该托管人能够将其托管职能和基金服务职能进行分离,恰当的识别、管理、监控潜在的利益冲突,并披露给投资者。
第二十五条【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服务所涉及的资料。服务机构提供份额登记服务的,登记数据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第二十六条【专项审计】服务机构每年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的内部控制与业务实施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责任分担】服务机构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因违法违规、违反服务协议、技术故障、操作错误等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应当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私募基金管理人再按照服务协议约定与服务机构进行责任分配与损失追偿。
第五章基金份额登记服务业务规范
第二十八条【基本职责】从事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基本职责包括:建立并管理投资者的基金账户、负责基金份额的登记及资金结算、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保管投资者名册、法律法规或服务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登记的数据,是投资者权利归属的根据。第二十九条【募集结算资金】基金募集结算资金是指由基金募集
机构归集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进行资金清算,在合格投资者资金账户与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
第三十条【资金账户安全保障】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包括募集机构开立的募集结算资金归集账户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开立的注册登记账户。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应当由监督机构负责实施有效监督,监督协议中应当明确监督机构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其中,监督机构是在协会完成份额登记业务登记的服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获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商业银行。监督机构和服务机构为同一机构的,应当做好内部风险防范。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协会报送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第三十一条【内部控制机制】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和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将划款指令的生成与执行相分离,对系统重要参数的设置和修改建立多层审核机制,切实保障募集结算资金安全。
第三十二条【基金账户开立要求】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账户类业务时,应当就投资者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与募集机构进行书面约定。
投资者是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与募集机构约定使
用托管人的预留印鉴等方式保障基金资产安全;基金无托管的,募集机构应当获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证明文件及管理该基金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十三条【份额确认】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募集机构提供的认购、申购、认缴、实缴、赎回、转托管等数据和自身资金结算结果,办理投资者名册的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向私募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者名册。
第三十四条【资金交收风险】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进行份额登记时,如果与资金交收存在时间差,应当充分评估资金交收风险。法律授权下执行担保交收的,应当动态评估交收风险,提取足额备付金;在非担保交收的情况下,应当与募集机构书面约定资金交收过程中不得截留、挪用交易资金或者将资金做内部非法轧差处理,以及在发生损失情况下的责任承担。
第三十五条【募集结算资金划付】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服务协议约定的资金交收路径进行募集结算资金划付。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者未按照约定进行汇款或提交正确的汇款指令,基金份额机构应当拒绝操作执行。
第三十六条【份额变更】基金份额以协议继承、捐赠、强制执行、转让等方式发生变更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在募集机构履行合格投资者审查、反洗钱等义务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证明文件及资金清算结果,结合自身业务规则变更基金账户余额,相应办理投资者名册的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关于计提业绩报酬】基金合同约定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负责计提业绩报酬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保证业绩报酬计算过程及结果的准确性,不得损害投资者利益。
第三十八条【数据备份】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根据协会的规定将投资者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在发生变更当日备份至协会指定数据平台。
第三十九条【自行办理份额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办理份额登记业务的,应当参考本章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