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标工作总结范文(14)

2018-07-28工作总结

二、评标方法的讨论和建议

  不合理价格

  在评标过程中剔除不合理价,不应简单的剔除报价最高价和最低价,而应剔除低于个别成本的低价和超过标底的高价。

  招标人和投标人都会发现一个现象,即开标时标底价格普遍偏高。如

  果在标底编制过程中,定位在投标企业平均水平,标底的准确性肯定会好些,但是编制标底的咨询单位,对施工企业内部的财务状况、管理水平以及投标策略等是知之不多的,对工程的现场施工定额测定工作则需要漫长的时间。因此,招标的标底一般套用

  全国统一概预算定额和地区单位估价表,参照概预算取费标准,反映的是本行业本地区

  企业的平均水平,所以标底价格自然偏高。

  然而,招标就是择优,如果投标单位的报价高于标底,则说明该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达不到本地区的平均水平,则该企业不能算优秀,不能成为中标企业。         因此,标底可以用来作为限制报价最高价的依据,而不应作为确定评分标准的依据。另外,建立在标底基础上的业主的期望值也是不可靠的。如果以标底价为评标的

  依据,只会偏向于投标报价高的投标企业。

  如果某企业的报价最低,我们也不能简单认为其是不合理价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投标价不能低于其成本。但这里所指的成本,应该理解为投标人自己的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由于投标人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其个别成本有可能低于社会平均成本,投标人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但不低于其个别成本的价格投标,是应该受到保护和鼓励的。如果投标人的价格低于自己的个别成本,则意味着投标人取得合同后,可能为了节省开支而想方设法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给招标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如果投标人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为目的,而以低于其个别成本的价格,则构成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我国《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因此,评标委员应认真审核投标企业的报价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特别防止出现低标反

  而低于个别成本的情况出现。

  施工方案

  对施工方案的评定,应以能看出施工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为主。

  在技术标评审中,一方面评标因素在量化处理过程中,方法简单绝对,主观色彩强,对为准备投标而在人财物方面投入很大的投标企业来说,不够客观公正;另一方面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大多数投标企业都会将以往的投标文件存档,以便不断的补充修正,因此,厚厚一本技术标文件,并不是投标企业专门为本投标工程而作,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已不能反映投标企业的真实情况,不少施工企业的技术标文件给人一种雷同

  的感觉。

  数量有限的专家要在有限的时间里,对所有投标文件的施工方案给出评分,这样容易分散评委的精力和时间,丧失了评标方向和重点。因此,建议技术评委在评标时,应侧重于评审施工技术文件,针对本工程特点采取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及措施、主要机具设备及人员专业构成、工期进度安排及保证措施、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措施等内容,而对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等内容只进行简单评审。

  质量与工期评分的主要依据是投标企业的承诺。事实上,参与技术标评审的所有的投标企业有关质量与工期的承诺多是符合投标文件要求的,否则不能实质性响应招标文

  件要求,因此这项打分无现实意义,建议取消。

  项目经理评分大有奖励性质,在评审中争议较大。该项评审要求提供项目经理近年内承担的类似规模工程的合同原件以及竣工验收证书等材料,有的投标企业为了得分,伪造假合同、纂改竣工验收证书等现象时有发生。建议在评审时,着重审查资料的真实性,并对造假者采取严厉措施。如果在资格预审时,对项目经理有相关的要求,则该项评审内容重复,建议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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