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合同 篇2
因甲方在榆阳区岔河则乡开设养猪场,需要饲养员从事野劳务工作,经其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现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双方共同信守。
一、合同期限:乙方于 年月日起 年月
二、工资及付款:双方约定年工资为(¥ ) ,付款方式为:。
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l、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及相关技术标准养猪。
2、甲方不得无故迟发、少发或不发乙方的工资;乙方有权予以索要。
3、甲方应确保乙方的工作稳定,不得无故和乙方解除合同。
4、甲方应提供相关的住宿及取暖设备,供乙方居住使用。
5、乙方应在甲方提供的副食地块里种植饮食所需的蔬等,由甲方承担相关的种子及肥料费用,此种植产品与甲方共同享用。
6、乙方应遵守甲方的管理制度,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或早退,不得无故离岗,有事应请假(但不得在春节期间
请假),尽职尽责完成工作任务。
7、乙方在工作期间一定要注意人身安全,切忌出现安 全事故,及居住生活应防止二氧化碳中毒等,否则一切责任 自负;
8、乙方对养猪场所应勤于打扫,注意场所卫生,符合 猪场卫生标准条件。
9、乙方应按时对猪场进行消毒,确保消毒次数及消毒面,做好及时、全面、彻底的消毒工作。如出现病死猪生在两小时内搬离后焚烧或野埋,以免造成疫情传播。
10、乙方须在气温降低时给猪场加温取暖,确保猪场定的温度要求。
l 1、母猪必须专人喂养,按规定的喂养量进食,不得少喂或多喂。产房必须每天冲洗,注意观察母猪发情情况,检查食槽内的剩余食物及杂物,应及时清除,不得在槽内长时存放,以免导致食物变质引起病害。
12、乙方应做好人员出入登记备查工作,包括猪场工作人员及领导等。确保猪场监控长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若出现故障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四、其他
1、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若双方有继续合作的意愿,应补充签订书面合同。
2、如因乙方个人原因致使猪场遭受损失,由中介人协
商做出加倍赔偿。
3、如因乙方个人情绪,出现粗心大意千万浪费及故意损失等,由中介人协商作出相应赔偿。
4、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提供的流程进行作业,如不能认真履行甲方有权进行单方面辞退,并扣除所有工资。
5、本合同期限为一年,乙方一旦签定必须履行完成,如因个人原因中途退出,甲方不支付乙方工资。
6、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中介人执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中介人:
年月日
雇佣合同 篇3
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聘方)与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雇员)就聘请雇员赴国(地区)_______公司工作事宜。
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1、聘方聘请的雇员赴______国(地区)_____________公司从事_____________.
2、工资及支付方式
(1)薪金:聘方支付给雇员的基本月薪为_______美元(大写)雇员离开中国国境之日为起算日。离开_______国境(地区)之日为截止日,凡工作不满一个月,按全月工资计算。
(2)加班的工资:聘方因工作需要,要雇员加班工作时,加班工资由双方面议。
3、聘用期限,工作时间和假期
(1)聘用期为:
(2)工作时间:按_______国(地区)劳的工法规定,每周工作_____天,每天工作_______小时。
(3)休假日:雇员享受所在国的法定假日。
(4)病假:雇员每年可享受带薪病假15天。
(5)事假:雇员因家庭急事或其他特殊原因需回国时,聘方应予以方便,准其请假,并协助雇员办理手续,事假期间,聘方视情况支付或停发工资,往返旅费由雇员自理。
4、住宿、膳食、医疗、保险和税金
(1)住宿:聘方免费提供雇员有水、电、卫生设施的住所,或支付租房费。
(2)膳食:聘方提供雇员全月膳食,或支付膳食费,其标准相当于本单位同类人员的水平。
(3)医疗:聘方为雇员支付医疗费用,或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医疗保险。
(4)保险:聘方为雇员投保当地劳工法所规定的各种保险。
(5)税收:聘方为雇员交纳当地法定的一切税金。
5、雇员出入中国和_________国国境的手续和旅费
(1)聘方负责办理的雇员出入_________国国境(地区)的签证、居住和工作许可证等手续并支付其费用。
(2)聘方负担的雇员从中国至工作点的往返旅费。
(3)雇员负担出入中国国境的`各种手续费。
6、一方因特殊原因需提前终止合同。由提出方支付给对方相当于雇员三个月工资的补偿费,并负担雇员返回中国的旅费。
7、雇员应遵守工作所在国的法律、法令,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遵守聘方的有关规定。
8、聘方应尊重雇员的生活和风俗习惯。
9、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由聘方、雇员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10、雇员受聘满后,聘方如需要续聘,应提前三个月通知雇员并征得雇员同意,续聘手续另定。
11、本合同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12、本合同由聘方和雇员签字后正式生效。
聘方:
雇员:
签订日期:
雇佣合同 篇4
即将毕业的大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按合同约定付出劳动,用人单学生的情况下,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并向其发放劳动报酬的,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
一、《劳动法意见》第12条规定仅限于对在校生勤工助学行为的规定,并未将在校生全部排除在劳动关系主体之外。
二、即将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
1.在校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以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目的,劳动者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有明确的工作岗位,并接受用人单位支付的报酬;
2.劳动者在应聘时应如实陈述自己的情况,用人单位在明知对方系尚未毕业的学生的情况下,仍愿意与之建立劳动关系;
3.不存在附生效条件劳动合同条件未成就的情况;
4.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符合《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关系成立的其他条件。
用人单位明知求职者系在校学生,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并向其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合同有效,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该条规定仅适用于在校生勤工助学的行为,并不能由此否定在校生的劳动权利,推定出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法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实习是以学习为目的,到相关单位参加社会实践,没有工资,不存在由实习生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岗位、报酬、福利待在校实习当年与单位自愿签订了劳动合同,单位对当事人的情况完全知情,双方在此基础上就应聘、录用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劳位、报酬,该情形不应视为实习。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额,具备与用工单位建立责任能力。意见第十二条不能推定出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