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合同(2)

2021-05-28雇佣合同

雇佣合同 篇4

  _________国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外派海员_________(海员证号码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就甲方雇佣乙方到其所属的__________轮担任____________(职务)工作,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聘用期限

  甲方对乙方的聘用期限为_________个月,根据航行情况可适当提前或延后,但一般不少于9个月不超过14个月。聘用期满,船舶仍在航行或所在港口不便下船,甲方可延长本合同至该航次结束。延长期内乙方基本工资增长________%。

二、工资及支付

  乙方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固定加班费(星期六和星期日)和休假金(从乙方离开中国之日起),从乙方上船之日起至返回中国之日止按月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具体标准根据职务见附件1。

  乙方工资分家汇和在船领取两种支付方式,家汇薪为_________美元/月,其余工资在船领取,领取日为每月__________日。甲方应完全保障乙方获得租船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给予的利益。

三、工作时间及加班费

  乙方通常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星期六、星期日为固定加班,每周56小时为正常工作时间,超过56小时之外的工作为额外加班。但通常情况下,每24小时内乙方应至少连续休息8小时。如确因工作原因不能保证,该情况每七末内只能出现一次。

  乙方如系持证高级海员则只有固定加班费,如系普通海员,除固定加班费外,额外加班时间应按小时支付费用。固定加班费及额外加班费标准职务见附件1。

  中国国内法定节日每年10天(春节3天,“五一”节3天,元旦1天,国庆节3天),乙方在上述法定节日的工资按双倍日基薪计算。

四、伙食费

  乙方伙食费标准为每天不低于4.5美元,具体的食物和物品供应依据甲方规定。

五、劳保用品

  甲方按附件2的标准,为乙方提供安全生产所必须的劳保用品。

六、医疗及病假工资

  乙方在合同期内受伤或生病,甲方负责承担住院、治疗、食宿等一切费用,并发给基本工资。如经一年的治疗后乙方仍不能康复,甲方可按照保赔协议的规定,一次性支付乙方费用手免责。

七、伤亡保赔

  甲方按不低于“香港雇员赔偿条例”(香港法规282章)的规定标准,向有声誉的船东互保协会投保乙方自离开中国国境起至返回中国国境止的一切人身意外(包括疾病)险,并负责事后追偿。甲方保证将所有赔偿如数交付派出乙方的代理公司,并由代理公司全数交还乙方或乙方的法定继承人。

  如乙方在合同期内死亡,甲方除按上述保赔标准赔偿外,还须付清乙方所有应得收入、返还遗物、妥善安置骨灰并支付丧葬费。

八、航行区域

  乙方服务的船舶应在________航区航行,如需要改变航区,应事先与乙方代理公司及乙方商量。

  如甲方的船舶需驶往战争或类似于战争的区域或有战争危险的区域,甲方须与乙方协商一致,并对乙方的基薪和本合同第七条款中的所有保险和赔偿加倍。如乙方不同意航行,甲方负责将乙方转船或安排回国。

  “战争或类似于战争的区域或有战争危险的区域”的界定以本合同第七款的船东互保协会的最新规定为准。

九、登船及遣返费用

  甲方负责乙方因登船产生的费用,但乙方在船发生弃船、漏船事件时,需自行负担上船的费用。

  甲方负担乙方下述情况的遣返费用:合同到期;因病或因伤提前结束合同;因雇主原因结束雇佣合同;船舶灭失、搁浅或卖船;船舶被扣超过14天;船程中配偶、子女或父母生命垂危或死亡。但甲方不负担下述情况的遣返费用:乙方要求提前结束合同;乙方漏船、弃船;乙方因违约行为、违法行为以及任何不当行为而遭遣返。

十、规章制度的遵循

  乙方应诚实、守信,恪尽职守,服从船长或上级的合理指令,并遵守以下规定: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不能保存任何凶器或枪枝弹;不得有任何不文明或不健康的行为,如吸毒、打架、酗酒、吵架等;遵守雇主为船舶正常航行而制定的规章制度,包括安全制度。

十一、合同终止及解雇费

  甲乙双方均可提前一个月书面要求提前解除合同。

  甲方因船舶灭失、搁浅、卖船等不可抗力作用,可提前解除与乙方的合同,但需支付乙方解雇费用,费用标准为:乙方在船工作不足6个月,发给2个月的工资;超过6个月,发给1个月的工资。如不可抗力作用导致乙方物品损害或灭失,甲方应予以赔偿,但数额不超过_______美元。

  甲方:

  乙方:

  20xx年XX月XX日

雇佣合同 篇5

  即将毕业的大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按合同约定付出劳动,用人单学生的情况下,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并向其发放劳动报酬的,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

  一、《劳动法意见》第12条规定仅限于对在校生勤工助学行为的规定,并未将在校生全部排除在劳动关系主体之外。

  二、即将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

  1.在校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以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目的,劳动者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有明确的工作岗位,并接受用人单位支付的报酬;

  2.劳动者在应聘时应如实陈述自己的情况,用人单位在明知对方系尚未毕业的学生的情况下,仍愿意与之建立劳动关系;

  3.不存在附生效条件劳动合同条件未成就的情况;

  4.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符合《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关系成立的其他条件。

  用人单位明知求职者系在校学生,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并向其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合同有效,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该条规定仅适用于在校生勤工助学的行为,并不能由此否定在校生的劳动权利,推定出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法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实习是以学习为目的,到相关单位参加社会实践,没有工资,不存在由实习生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岗位、报酬、福利待在校实习当年与单位自愿签订了劳动合同,单位对当事人的情况完全知情,双方在此基础上就应聘、录用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劳位、报酬,该情形不应视为实习。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额,具备与用工单位建立责任能力。意见第十二条不能推定出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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