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职工聘用协议(2)

2020-04-24合同

  2.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四条 当乙方出现下述任一情形时,甲方可在不提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解除本合同:

  1.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 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4.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交办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6. 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本合同,从而导致本合同无效的(欺诈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对甲方隐瞒或谎报学历、工作经历、资历、健康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的学历学位证书、资质等级证书以及其他不实材料等情形)。

  第二十五条 乙方在试用期内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三日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在试用期结束后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六条 当出现下述任一情形时,本合同终止:

  1. 合同期限届满;

  2. 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 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 甲方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撤销的;

  5. 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 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当甲方出现下述任一情形时,乙方可在不提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解除本合同:

  1. 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 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 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 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 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乙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本合同,从而导致本合同无效的;

  6. 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7. 甲方在本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乙方权利的;

  8. 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当出现下述任一情形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甲方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在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后,可以实施裁员:

  1.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 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 其他因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 在甲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 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 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乙方应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甲方的要求及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完成所有离职工作交接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交接工作以及交还其占有的或处于其控制之下的所有甲方财物。甲方应当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向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九章 经济补偿

  第三十一条 当出现下述任一情形时,甲方应在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办理完毕离职工作交接手续后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1. 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三条或第二十八条解除本合同的;

  2. 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并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

  3. 本合同依据第二十六条第1项终止的,但本合同终止前甲方维持或者提高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要求与乙方续订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除外;

  4. 本合同依据第二十六条第4或5项终止的;

  5. 乙方依据第二十七条解除本合同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经济补偿按照以下方法计算:

  1. 甲方应按照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乙方相当于其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工作年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应按一年的标准(即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发给经济补偿。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

  2. 为计算经济补偿之目的,"月工资"是指乙方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内的月平均工资。

  3. 如果乙方的月工资高于乙方工作地点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下称"封顶工资")的,甲方应按封顶工资支付经济补偿,并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第十章 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应负责赔偿对甲方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招聘乙方所支付的费用,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用以及乙方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三十四条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因其个人原因给甲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则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争议解决

  第三十五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如果不愿协商、在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以外,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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