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2020-06-20合同

 

  甲方(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乙方(职工)姓名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

  说 明

  1、本合同为青岛市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适用标准合同。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订立后双方各执一份,存入乙方档案一份。

  3、本合同代签无效;涂改处须加盖双方印章或印鉴方有效。

  4、本合同必须使用蓝色或黑色墨水书写。

  (印刷公司:请将说明内容放在封面背面。使用16k纸张印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青岛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暂行办法》(青办发〔2003〕11号)等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并严格全面履行。

  [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经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 种形式: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双方约定或国家规定的合同解除、终止条件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合同:甲方安排乙方从事 工作任务。该任务完成后,本合同即终止执行。

  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约定仅适用于新进人员,但军转干部、复退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除外)。

  合同期满需续签的,甲乙双方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办理有关手续。(续签合同文本附后)

  [聘用岗位与工作内容]

  第二条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乙方从事 工作,乙方的工作任务和岗位职责是 。

  第三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按工作标准经年度考核确认乙方不胜任本岗位工作时,可以调整乙方的岗位或解除合同。由于甲方工作需要,经乙方同意,也可以调整乙方岗位。岗位调整后,聘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应按规定进行变更。

  [劳动保护与工作条件]

  第四条 甲方应按国家、省、市规定,根据乙方的岗位及工作要求,为乙方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保障乙方在安全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第五条 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甲乙双方在工作中均须严格遵守相关制度与规程,当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违章或冒险作业时,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甲方不得因此给予乙方不利待遇。

  [工作报酬与保险福利待遇]

  第六条根据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在不低于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甲方依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乙方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发给乙方应得的工作报酬,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建立档案工资。甲乙双方就收入分配方式另有合法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七条 甲方应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兑现相关福利待遇,支持乙方实现接受培训、继续教育的权利。

  第八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工作时间、公休假日、女职工保护待遇,因工负伤、致残、死亡、非因工负伤和患病等待遇,均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纪律]

  第九条 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照规定程序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约束管理行为,规范工作秩序。其规章制度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冲突的',对乙方无效。

  第十条 甲乙双方聘用关系存续期间,甲方有定期考勤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有遵守由甲方制定并经合理公示或告知的规章制度的义务。甲方不建立或不实行考勤制度,乙方无正当理由脱离工作岗位,应根据过错程度依据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除本合同有明确约定的以外,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十二条因特殊情况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按原签订程序变更本合同或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双方签订的变更协议,作为新的聘用合同;只变更本合同一部分的变更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其他有效条款一并执行。(变更合同文本附后)

  第十三条合同期满、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或经双方协商同意的行为导致合同不再履行时,本合同自行终止。终止后,甲方应当填写聘用合同终止证明书与本合同一起存入乙方档案,同时,甲方应将聘用合同终止证明书的内容书面告知乙方。证明书应记载原合同当事人、起止期间、终止时间、终止原因等情况。(聘用合同终止证明书附后)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即告终止:

  (一)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二)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当地有关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按照国家规定应当退休并已办理退休手续的;

  (四)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五)甲方被撤消的。

  第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二)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或连续3年考核基本合格的;

  (三)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四)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有无理取闹、打架斗殴等严重扰乱工作秩序的行为,致使本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六)因公外出无正当理由逾期10个工作日不归的;

  (七)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八)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第十六条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愿到甲方安排的其他岗位工作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乙方。

  第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终止或解除本合同: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疾病的;

  (三)因公(工)负伤,治疗期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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