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场养殖品买卖合同

2020-08-11合同

农场养殖品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订购方(甲方): 签订地点:

  出售方(乙方): 签订时间:

  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生猪单体品种、毛色由双方协商议定。

  品种

  毛色

  第二条 标的交售日期、数量、重量及价格:

  1、乙方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交售生猪 头。

  2、价格随市场行情,由甲乙双方按照次时市场价格进行收购。

  3、乙方出售的生猪单体重量每头不得低于 公斤。

  4、甲乙任何一方如提前或延期交货与提货,均应事先通知对方,双方另行达成新的协议,甲乙双方应按本合同继续履行。

  第三条 交货、验收、结算方式:

  1、生猪由甲方上门收购,双方当面验收。

  2、货款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现金结算当场结算,钱货两清,甲方不得欠款。

  第四条 不可抗力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尽快向双方通报理由,在提供相应证明后,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2、生猪如因生长、养殖等原因不能出栏,交货日期可提前协商,提前或推迟。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在合同履行中退货,应偿付乙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 (5%—15%)的支付违约金。

  2、甲方无故拒收生猪,应向乙方偿付拒收生猪值 (5%—15%)的支付违约金。

  3、乙方交货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的,按少交数量价值 (1%—15%)支付违约金。

  4、乙方在交售中,出售病死或其它有害身体健康的.生猪,甲方有权拒收。

  第六条 合同变更与解除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双方未达成协议前,本合同继续有效,双方达到变更或解除合同,就签署书面协议。

  第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交工商机关备案一份。

  买受人(甲方):

  住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出卖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乡 村

  组

  联系电话:

  备案机关:

  经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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