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3)

2021-05-28合同

劳动合同 篇4

  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劳动者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紧急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甲方因工作需要,经劳动部门批准,劳务市场介绍,同意招用乙方为临时工,根据有关国家有关规定及_________人民政府有关政策,经双方协商同意自愿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一、合同期限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为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合同期满,本合同自行终止。如甲方需要继续留用,经乙方同意,双方可以续订合同,并办理鉴证手续。

  二、工作任务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___岗位,承担_________工作任务。乙方若同意,须服从。在合同期内甲方因调整工作任务,需要变更乙方的岗位和任务,需经乙方同意。如乙方不同意,可提出辞职,双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三、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一)劳动时间:甲方实行每周_________日,每日_________小时工作制。

  (二)培训期内劳动报酬: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乙方的岗位和承担任务,甲乙双方协商定为每日_______元。加班工资,按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提成,根据单位效益和员工业绩,定期发给。

  (三)社会保险:

  1、甲乙双方均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2、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职工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等相关手续,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乙方应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四、劳动纪律

  (一)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二)爱护单位财产,不得无故损坏公物。

  (三)上班工作(生产)时间不得做私事,不得做与生产工作无关的事。

  (四)听从指挥,服从调动。

  (五)保质保量完成任务,不得投机取巧。

  (六)有事及时请示报告,不得擅自主张。

  五、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和辞职

  (一)合同期满后即终止执行,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如工作需要,甲方继续招用乙方,需要经乙方同意,,双方重新签订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双方一致同意的。

  (2)乙方培训期满,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乙方不愿意供职的。

  (3)乙方非因工负伤,治疗终结仍不能复工的。

  (三)乙方在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辞退:

  (1)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2)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3)服务态度恶劣,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4)有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刑事责任的。

  (5)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六、劳动争议处理

  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变更。本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做出补充规定,经鉴证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条款与法律、法规、政策有抵触的,按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八、本合同自劳动部门鉴证之日起生效,一式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__份,涂改或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劳动合同 篇5

  全部无效

  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无效劳动合同的表现形式为: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如果订立劳动合同时,当事人一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有意制造假象欺骗对方,致使另一方上当受骗,造成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认识和判断,从而同意订立的劳动合同,则属于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威胁手段,指当事人一方用可能实现的危害对方人身或财产安全的行为相要挟,迫使对方违背意愿而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无论是采取欺诈手段还是威胁手段,所订立的劳动合同都违背了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它的后果是侵犯了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因而这种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部分无效

  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其部分条款无效的合同。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另外,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也就是说,劳动合同的无效不能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决定。

民事责任

用人单位有过错的

  劳动部于1995年5月制定了《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该《办法》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的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下列规定赔偿劳动者损失:(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 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持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对于上述规定中有关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赔偿,鉴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有相关规定,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予以执行。

劳动者有过错的

  对于因劳动者的过错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照《民法通则》所确立的实际损失原则,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因其过错而对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这里要指出的是,在对劳动者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时,要贯彻以下原则:一是赔偿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责令有过错的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的同时,要注重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承办案件的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对有过错的劳动者要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做耐心的思想教育工作,使其真正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这不仅有利于提高劳动者守法的自觉性,而且能增强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动性。二是合理赔偿原则。所谓合理赔偿,是指在查请案件事实,确认用人单位确实因为劳动者的违法行为而实际存在经济损失的前提下,根据劳动者的过错程度、情节轻重、责任大小、认错态度好坏、实际承受能力等综合认定劳动者实际应承担的赔偿费用,以确保问题得到切实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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