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2)

2021-05-28合同

买卖合同 篇2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货到验收合格后按到货量的80﹪结算;余款在送货完成后,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结清。乙方提供发票。

  八、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货到检验合格、货款付清后合同自动解除/双方协商解除。

  九、违约责任

  乙方所供聚苯板要满足甲方使用要求,上述材料未按期供货而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并承担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

  十、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

  出卖人(章):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税号: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买受人(章):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税号: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买卖合同 篇3

  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在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机动车保险合同案件及有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均有重大的法律意义,决定着当事人对车辆风险的承担或利益的得失。而对机动车买卖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在理论与实践中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买卖双方当事人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后,车辆所有权方为转移。第二种意见认为:车辆交付时起,所有权转移。意见的分歧造成各地的判决结果迥异。

  我们赞同第二种意见。

一、现行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登记的性质为“准予上道行驶登记”。

  XX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亦规定了已经注册的登记的机动车,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所有权转移证明的证明、凭证。以此规定表明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是不以注册登记为条件的,恰恰相反机动车准予上道行驶登记需提交所有权转移证明、凭证——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在先,上道行驶登记在后。

  事实上XX年6月,《公安部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就确认“根据现行机动车机动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与机动车上道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因此,现行的车辆登记只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将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时间作为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没有法律依据。

二、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以“交付为原则,以约定为例外”。

  机动车在民法上是动产的一种。目前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对汽车的买卖中所有权何时转移没有特殊规定。《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一条规定,表明财产(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如果法律没有特殊规定或者当事人也没有特别约定,财产所有权从交付时起转移。依合同法,所谓买卖合同就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法》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规定,完全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同。该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谓法律另有规定,目前的法律涉及动产财产所有权转移问题有两项:一是海商法,二是民用航空法。海商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民用航空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问题的复函》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对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做出了更为明确的答复。

买卖合同 篇4

  合同编号:

  卖方: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买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中介方:乐山市仁恒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乐山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在合法、平等、自愿、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门市基本情况:

  1.甲方将座落在 的门市(以下简称“门市”出售给乙方。乙方对该门市已作充分了解并实地看门市,对该门市现状无异议,愿意购买该门市。

  2、该门市的基本情况如下:

  门市产权面积: ;土地证号: ;

  产权证号: ; 门市用途: ;

  3、门市所有人为甲方,甲方经门市共有人同意并授权签订本合同,如甲方及共有人不能到场,受托方必须出示授权委托书、声明书。

  第二条:成交价格

  经甲、乙双方商定后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大写) 元整

  (小写:¥ 元整)。

  第三条:税、费负担方式:

  第五条:付款约定(本条各款均不计利息)

  (1)乙方于 年 月 日以前交付门市定金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整)给甲方,合同生效后该定金动转为门市款。

  (2)一次性付款:

  (4)在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以前到乐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产权交易过户手续,或办理委托公证。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收到定金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门市价或无故不出售该门市否则甲方按定金双倍退还违约金。

  (2)、甲方必须保证出售的上述门市权属真实无争议,如发生与甲方有关的该门市权属或债务经济纠纷以及甲方中途变更合同内容均属甲方违约,如因发生纠纷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3)、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4)、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付清房款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门市,每逾期一日,由违约一方向对方支付购门市款的0.3%作为滞纳金,逾期三天以上的属违约。

  第七条:门市交付时间

  第八条:其它

  1、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乐山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每份2页,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如需办理银行由乙方向银行提供本合同原件,乙方保留本合同复印件。各种手续交接清楚后,本合同中止。

  第九条:其它补充约定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 理 人: 代 理 人:

  联 系 地 址: 联 系 地 址: 签约日期: 年 月

  签约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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