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2)

2021-05-28合同

买卖合同 篇4

  合同编号:

  出卖人: 签订日期:

  买受人: 签订地点:

  标的、数量、价款及税率

  物料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元/吨) 总金额(元) 产地 税率% 途耗% 运费 备注

  烟煤 吨 内蒙 17

  1、此价格为现金一票到厂价

  2、此储量为暂定量;

  3、市场如有变化,价格随行就市,双方另立补充协议。

  合计:(人民币):(具有结算金额以实际发货量为准);

  第二条、质量标准及结算办法:1、质量标准:灰份:≤9%、挥发份≤34%、s≤0.5%、H2O≤15%、发热量≥6800大卡。2、结算办法:①灰份>9%时,灰份以9%为基数,每高0.1个百分点,扣2元/吨;②、挥发份>34%时,挥发份以34%为基数,每高0.1个百分点,扣2元/吨;③、S>0.5%时,S以0.5%为基数,每高0.01个百分点,扣2元/吨;④、H2O>15%时,超出15%部分从总重量重扣除;⑤6600大卡≤发热量<6800大卡时,每降低1大卡扣0.3元/吨,加权平均。发热量<6400大卡时,每降低1大卡扣0.8元/吨,单独结算。

  第三条、包装标准:散装

  第四条、检验标准、方法及地点:以买受人过磅检斤、化验为准,出卖人人员与货物应同时到场,与买受人共同取样,如货物到时,出卖人无人到场,则以买受人单方取样检验为准,仅限取样一次。如出卖人对买受人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当在收到买受人检验结果出后48小时内提出质量复验,可以到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质量复验,以标样为复验依据,48小时内不提出复验的视为认可买受人的检验结果。如单车煤中出现下部或中部劣质煤灰高于上部优质煤灰份6个百分点以上视为违约,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按本合同第八条执行。

  第五条、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汽车运输,由出卖人承担到买受人公司内的一切运杂费用。

  第六条、结算方式、时间:批量加权平均结算,货到验收合格后,付款。

  第七条、交货地点及时间:出卖人按买受人通知的时间、地点交货。

  第八条、违约责任:违约方承担违约金1万元/车(按违约车辆计算)并退货,不能退货的按灰份高的进行结算。

  第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买受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它约定事项:批量加权平均结算,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日期:20xx年 月 日。双方无异议,合同延续生效。

  第十二条、此合同双方签字生效。传真件有效。

  出 卖 人

  出卖人(章):

  单 位 地 址:

  法 定代表人:

  委 托代理人:

  电 话:

  税 号: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邮 政 编 码: 买 受 人

  买受人(章):

  单 位 地 址:

  法 定代表人:

  委 托代理人:

  电 话:

  税 号: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邮 政 编 码: 签(公)证意见:

  经办人:

  签(公)证机关(章)

买卖合同 篇5

  出卖人: 合同登记编号:

  买受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一、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标的名称 牌号商标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万元) 金额

  (万元) 交(提)货

  时间 数量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二、质量标准:

  三、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四、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五、随机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六、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七、标的物所有权自交货时发生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出卖人所有。

  八、交(提)货方式、地点:

  九、运输方式及到站(港)和费用负担:

  十、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十一、成套设备的安装、调试:

  十二、结算方式、时间、地点:

  十三、本合同解除条件:

  十四、违约责任:

  十五、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六、本合同自 起生效。

  十七、其它约定事项:

  出 卖 人

  出卖人(章):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经 办 人:

  电话:

  地址及邮编:

  户 名:

  开 户 行:

  账 号:

  税 号:

  日期: 买 受 人

  买受人(章):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经 办 人:

  电 话:

  地址及邮编:

  邮编:

  户 名:

  开 户 行:

  账 号:

  税 号:

  日期: 鉴(公)证意见:

  鉴(公)证机关(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 篇6

  签订地点:宁波

  买方(甲):宁波绿之韵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浙江省宁波市东华区文武路188号

  电传:0574—xxxxxx

  电话:0574—xxxxx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分行

  银行账号:45xx

  卖方(乙):台湾丽得商贸公司

  地址:台北市内湖区新光路211号

  电传:8793—xxxx

  电话:0809—xxx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台北分行

  银行账号:45678xxxxxx

  买卖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起制订以下协议:

  第一条:

  1.货物名称:木瓜

  2.货物数量:10,000公斤

  3.货物单价:200元/公斤

  4.规格:一级 300—350克每个

  5.总金额:2,000,000元人民币

  第二条:包装标准:货物用防潮、防震、防霉的纸板箱包装,每箱10公斤。

  第三条:货物装运标识:每个纸箱外都要写明毛重、净重、长、宽、高,并要用不易褪色的材料标上“小心轻放”、“此处向上”等字样。

  第四条:卸货港口:宁波北仑港

  第五条:货款支付方式:在乙方交货后,由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由甲方,甲方以银行划转方式与乙方结算。

  第六条:单据:由乙方提供海运提单(全套),并标明“运费付现”

  第七条:装运日期:以甲方指定时间为准

  第八条:索赔:在货物到达目的港5天内如发现货物品质、规格或数量与合同不符,除保险公司或船方负责任外,买方有权利凭中国商检出具的检验证书或有关文件向卖方索赔。

  第九条:不可抗力:由于人力不可抗力的缘由发生在包装、装卸货运输的过程中导致卖方延误或不能交货,卖方可以免除责任。但卖方必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立即通知买方并在5天内以传真方式向买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此时情况下,卖方仍有义务负责采取措施尽快发货。

  第十条:合同延期和罚款:除不可抗力的缘由外,如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买方应同意在卖方支付罚款的条件下延期交货罚款可由议付银行在议付付款时扣除,罚款率为5天1%,不足20天时以20天计算。若卖方延期交货超过20天,买方有权撤销此合同。此时,卖方仍应向买方以上述为规定支付罚款。并且买方有权对此次交易造成的其他损失向卖方提出索赔。

  第十一条:仲裁:凡执行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先通过友好协议商解决,如若不能,则将此分歧提交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按有关仲裁程序进行仲裁,所得仲裁将是最后结果,双方都受其约束,仲裁所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仲裁机构选宁波市工商

  第十二条:落款: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三分,分送甲乙双方的主管部门、银行各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宁波绿之韵贸易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台湾丽得商贸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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