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2)

2021-06-13合同

劳动合同 篇3

  劳动合同补充协议---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

  为预防职业危害因素导致职业病及伤害事故的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乙方充分知悉并理解:乙方在本合同末尾的签名表明乙方在已经知悉相关职业病危害风险的情况下,仍愿意接受相关岗位安排,接受和履行劳动合同。甲方将严格按本告知书中承诺的措施为乙方提供职业病危害保护和防治。

  先生:

  根据《劳动合同法》,您受聘于 所在的 部 岗位。该岗位存在一些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

  有 。如防护不当,该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导致 等职业病。

  现将公司生产活动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导致的职业危害后果以及安全防护措施告知如下:

  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表

  在本岗位,我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职业

  病防护措施,并对您发放了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主要

  有。一旦发生职业病,本单位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为您提供相应待遇。

  当您的工作岗位发生变更时,请重新与本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及相应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

  在受聘期间,您将享受以下权利:

  (一) 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二) 要求公司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提供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 (三) 获得职业卫生教育;

  (四) 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五) 参与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 获得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我公司提出赔偿要求;

  (七) 离职时有权向我公司索取盖有单位鲜章的职业健康档案的复印件。

  在受聘期间,请您履行以下义务:

  (一) 自觉遵守我公司制定的本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制度; (二) 正确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三) 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定期参加职业病健康体检; (四) 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事故应当及时报告我公司;

  (五) 树立自我保护意识,避免职业病的发生。欢迎您随时提出行之有效的预防职业病的建议。 特此告知。

  公司(盖章) 受聘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职业危害告知书说明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0条、《劳动

  合同法》第8条,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并为员工职业健康与人身安全提供必要的指引,切实保障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特编制了本职业危害告知书。 对照《劳动合同法》第8条的要求,本职业危害告知书实际包含了职业危害和安

  全生产状况两个部分——即可能引起职业病和引发工伤的两类情形,但为了称呼上的方便,在本告知书中统一称为“职业危害”。

  本职业危害告知书中的内容应当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前,告知给员工,而作为

  有意与本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应聘者,也应当认真阅读本职业危害告知书中的内容,并在告知书的员工签字部位签名确认,表示您已经获悉了本公司职业危害方面的情形。

  有必要提醒应聘者的是,只是简单地获得了职业危害方面的信息并不能有效地防

  止您在今后的工作中不受伤害。另, 如您从事的岗位为特种作业或特种设备操作,请务必提供真实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件,并自行按期参加年审,如参加资格审验需公司协助时请及时与公司安全办联系,如因个人原因导致证件失效,公司有权将您调离特种作业岗位。

  当您的工作岗位发生变更时,请重新与本单位签定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

  一旦发生职业病,本单位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您提供相应待遇。 最后祝愿各位在今后的工作中平平安安,安康幸福!

劳动合同 篇4

  一、劳动关系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一)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即便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由谁首先提出,却至关重要。因为,《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 用人单位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类情形下,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则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类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此类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劳动者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类情形下,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类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采取分段计算20xx年以前的,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支付,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20xx年1月1日以后的,依据《劳动合同法》支付,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上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劳动合同解除程序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除《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向劳动者送达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自劳动者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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