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 篇6
合同编号:140125
编号:______
甲方:_______(通常为聘用单位)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___
乙方:_______(通常为被聘用者)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聘用(任)岗位及职务
甲方因工作需要聘用(任)乙方在_____岗位工作,并聘任____________职务。
二、聘用(任)合同期限
1.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期限____年。试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期限为_____个月。
2.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合同中约定之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
三、工作职责、内容和工作条件
1.乙方的工作职责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具体工作及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乙方的工作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甲方因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同意,可延长工作时间,但不得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4.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对本岗位任务和职责的要求,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任务。
5.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乙方岗位要求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设施,保障乙方的安全与健康。
6.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业务能力等方面的教育和培此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工作规程和纪律,有权对甲方的违规安排提出批评、申诉、检举和控告。
四、工作报酬
1.甲方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乙方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按月核发乙方应得均工资、奖金及各种津补贴。
2.乙方在试用期(见习期)内的工资支付标准为:____________________。
3.甲、乙方约定的其他劳动报酬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工作纪律
1.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及学校教育教学实际制定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乙方自觉遵守甲方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
2.甲方应切实加强单位内部的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考核制度,做到职权清楚、责任明确、考核严格、奖惩分明。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为乙方及时足额向社会保险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中的个人负担部分由甲方按国家规定从乙方工资中扣除后代缴,由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按规定记人个人账户。
2.乙方因工负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以及女教职工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待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乙方医疗期满或痊愈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被解除聘用合同时,由甲方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医疗补助费。
3.乙方因工或因病死亡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医疗费等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4.甲方保障乙方依法享受公休假日、婚丧假、产假、寒暑假等。
5.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待遇。
七、聘用(任)合同的终止、解除、续订和变更
1.本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
2.本合同双方约定的下列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本合同经甲、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任)合同;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聘用(任)条件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4)严重违反学校制度、工作纪律、违背教育教学纪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读职、营私舞弊、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违反教师职业道德,造成恶劣影响的;
(5)严重扰乱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运行的;
(6)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责任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与乙方解除聘用(任)合同,但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而且不伺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乙方不履行聘用(任)合同的。
6.甲方因学校调整布局或减少人员编制时,可依程序精简人员。乙方被按程序合理精简时,乙方应该服从。
7.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本条第5、6项规定解除合同:
(1)乙方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
(4)患癌症、精神病等在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疾病的;
(5)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8.乙方解除本合同,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
9.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试用期内;
(2)考人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4)依法服兵役的;
(5)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6)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
(7)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10.承担专业技术工作或管理工作的受聘人员,如其提前解除或终止聘用(任)合同,可能给甲方带来教育教学实验和研究项目终止、引发知识产权纠纷造成较大损失的,在聘用(任)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条件未具备时,不得提前解除或终止聘用(任)合同。
11.甲方依据本条第3、6项及第5项的第(1)、(2)目解除合同时应依法给予经济补偿金。
12.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延续本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
13.甲方因教育教学状况发生变化,经与乙方协商同意,可变更合同有关条款内容,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14.乙方被依法开除、劳动教养、判刑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15.本合同依法订立后,不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变动而解除。
八、违反合同的责任
1.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责任,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2.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者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3.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___元;给对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应根据责任大小及后果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4.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赔偿的具体标准协商确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争议的解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人被聘用(任)者人事档案一份。本合同约定事项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涂改、或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或未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无效。
甲方:____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_(签章)
法定代表人:____(签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____年_______月____日
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意见:
负责人_________(签字) 批准单位:___(盖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
1.公办中小学教职工聘任合同的内容,涉及到《教育法》、《教师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教育规章、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签仃前,双方都要熟悉相关规定,使合同的内容尽可能既合理又合法。
2.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合同要体现的一个重点,必须贯穿在整个合同中。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作了概括性规定;《教师法》作了详细规定。
根据《教师法》第7条的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署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根据《教师法》第8条的规定,教师应当展行的义务是: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草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3.甲方不得在聘任合同中约定教职工个人缴费内容。
第一,不得对新招录的教职工收取财源建设基金、保证金等费用;
第二,也不得在录用后向教职工收取试用期风险金、培训费、抵钾金、保证金等费用;
第三,在实行聘任制过程中,不得把缴纳集资费、接受学校借货等作为聘任的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