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不仅要针对学生,还要针对教职员工、学生家长。各校应把安全知识教育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坚持安全教育与活动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的宣传教育资料及教材中有关的安全知识,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使学生掌握必要的自我防范常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日前,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向各地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各中小学校针对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进行专项治理。各校要加强法制教育,严肃校规校纪,规范学生行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建设平安校园、和谐校园。各校要集中对学生开展以校园欺凌治理为主题的专题教育,开展品德、心理健康和安全教育,邀请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到校开展法制教育,组织教职工集中学习对校园欺凌事件预防和处理的相关政策、措施和方法等;要制定完善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处理制度、措施,建立校园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相关岗位教职工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的职责;要加强校园欺凌治理的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设,充分利用心理咨询室开展学生心理健康咨询和疏导,公布学生救助或校园欺凌治理的电话号码并明确负责人;要及时发现、调查处置校园欺凌事件。
三、明确责任,积极主动地做好校园安全工作
首先要分清主管与监管责任。要知道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治理,学校、幼儿园是第一责任人,教育局负的是监管责任。也就是说,教育局把问题“点”到了 ,在通报中点名要求你们整改,而你们没有整改,责任就全是你们的了。其次要正确对待被“点”名。点名实际是提醒你加强防范,排除隐患,防止灾害发生。有些校长或园长觉得在通报中被点了名,是写通报的人没给你留面子。其实,在安全问题上,讲人情就是害人,留面子就是害自己。作为监管部门,点名即意味着转移责任,免“责”。如果问题没有点透,说我们教育局监管不到位,问题“点”透了,你们不做,这个“通报”就是凭据,希望校(园)长们正确理解。而且,凡是点了名的,肯定是三番五次要求了,或者说,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过了好长时间都无动于衷的,也是我们认为隐患比较大的,要求必须整改。而且,上面通报了的,仅是冰山一角,好多问题需要你们自己去排查,去排除,千万不要报侥幸心理。第三要分清安全主体责任。有些学校安全负责人和幼儿园园长“安全主体责任”分担不清,思想认识不到位,观念老化,认为校园安全隐患的整改或排除是上级部门的事。有些隐患非要等上级部门查了、通报了、或者逼急了才改,这都不行。发现了问题应立即整改,不等不靠,更不要让“逼”了才改。